铁棒就是凶器!法官当庭拿来敲头喊「痛」 狠打脸检方

桃园地院法官审理一起窃盗案超认真,当庭拿起作案工具铁棒自敲头部,认证会痛,是凶器,变更起诉法条为凶器窃盗罪。(示意图/Shutterstock)

桃园一名余姓男子把铁棒连结弹簧,在娃娃机店勾取选物,遭警方逮捕后,检察官认为,铁棒非凶器,依窃盗罪将其侦结起诉,而桃园地院法官审理时,亲自拿起铁棒在头上敲击,认为「头顶很痛」,改依凶器窃盗罪,判其6月徒刑定谳。

判决书指出,41岁余姓男子于2020年5月间,以自制约51公分之铁棒连结弹簧,勾取选物贩卖机里的3个知名品牌包包(总价值约900元),再用工具撬开仓库,盗走模型机、蓝芽耳机、充电线、喇叭等物(总价值约4150元),经店家报警处理,检方依窃盗罪将其起诉,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

桃园地院法官审理时,认为检方并未将作案工具调出勘验,就在声请判决处刑书中,称作案工具不对人生命、身体造成危害,非凶器等,有调查未尽责的嫌疑。

经法院依职权向承办警分局调取作案工具,法官于审理亲自勘验作案工具「铁棒」,法官拿起铁棒轻轻敲击自己的头顶,发现铁棒非常坚硬,头顶很痛,显然是属于凶器,变更检方起诉法条为凶器窃盗罪。

另,余男在警询与侦讯期间称其患有强迫症、忧郁症,才会在该娃娃机店消费几千元后,情绪失控、忍不住犯罪;对此,法官检视余男前科纪录,认定余男多在犯案后才前往精神科就诊,看诊后仍不断犯案,且调阅病历后发现,医生仅依余男自诉就断定其患有病症,显见余男做案时精神状态并未受到疾病影响。

法官审酌余男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财物与价值、所使用之凶器窃盗对人生危害等情况,依携带凶器窃盗罪,判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做案铁棒、弹簧均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