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1瓶28元的东方美人茶 判处3000元罚金!驳回上诉确定

陈姓男子窃取一瓶28元的原萃东方美人茶,一审依窃盗罪判处3000罚金,得易服劳役。他觉得判太重而上诉,二审认定判决无误,驳回定谳。(图:shutterstock/达志)

北市一名陈姓男子去年5月间清晨骑脚踏车去便利商店偷走一瓶原萃东方美人茶,未结帐欲离去之际,被店员发现有异拦下并追回商品。台北地院一审依窃盗罪判处3000罚金,得易服劳役。他觉得太重而上诉,二审认定判决无误,驳回定谳。

判决指出,陈姓男子在去年5月16日清晨4点36分许,骑脚踏车行经统一超商鑫国语门市,竟徒手窃取摆在店门口的一瓶原萃东方美人茶(价值28元),得手后未结帐欲离去之际,为店员发觉有异拦下并追回商品。之后张姓店长调阅现场监视器影像并报警处理,检察官依法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处刑。

一审审酌陈男恣意窃取他人财物,欠缺尊重他人财产权之观念,所为实有不该。但念他坦认犯行,态度尚可,且当场归还其所窃取物,足见犯罪所生损害已获减轻。

兼衡被告自述高中毕业、已退休、妻子已逝、有一名已在工作的成年儿子等智识程度及生活状况,暨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状,判处3000元罚金,并谕知易服劳役的折算标准。

陈男不服上诉,认为他已坦承犯行,只偷了一罐茶饮且当场即已返还,原审判太重,希望从轻判决。

二审合议庭指出,法律固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此项裁量权之行使,并非得以恣意为之,仍应受一般法律原则的拘束,苟无滥用裁量权、违反比例原则、重要量刑事由未予斟酌之情事,尚难谓有违法或不当之处。

二审认为,原审量处的刑度,认事用法尚无违误,并已依个案事由而加以审酌刑轻重,其量刑要无违法可言,所宣告之刑与被告犯罪情节相衡,亦难谓有过重的不当情形。

至于,陈男如有无力缴纳罚金情况,可于日后执行检察官通知到案执行时,声请暂缓执行或分期缴纳,或声请改服社会劳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