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牆漏水屋內難住人 法院判管委會付鑑定費、賠修繕費

基隆市住在社区大厦22楼的潘姓女子,发现外墙漏水导致屋内产生壁癌,家具泡水,要求管委会修缮难如愿,提告求偿。基隆地院审理后,认定外墙修缮为管委会责任,判赔潘女21万元修缮费,鉴定费9万元也应全由管委会负担。全案可上诉。

潘女住在基隆市一处高楼社区的22楼,她发现屋内多处漏水,产生严重壁癌,还有家具因为泡水毁损,主张起因是建筑物外墙渗漏水,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0条及民法相关规定,请求大厦社区管委会修缮外墙,并给付修缮房屋费用共40万元。

管委会抗辩指出,依照房屋竣工平面图等资料,潘女房屋外墙应为住户专用部分,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应由潘女负责修缮。管委会另在2016年、2019年决议外墙窗户漏水,应由住户自行支付修缮费用,2022年又决议严重外墙漏水修缮费用,30万元内由管委会处理,超过30万元部分再提报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议。

管委会主张不应全额负担外墙修缮费用,且潘女2023年2月1日曾以律师函告知管委会,已自行雇工修缮房屋外墙到不漏水,并请求修缮费用,可见潘女未经管委会同意即雇工修缮外墙。这次修缮工程或许造成争房屋外墙结构受损,以致漏水严重,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应由潘女自行负担修缮费用。

潘女请求大厦社区管委会赔偿房屋修缮费用,管委会主张潘女应举证证明外墙渗漏水,导致房屋损害的直接原因及损害金额,并声明驳回告诉。

法官审理后指出,大厦建物外墙面依所在位置分共有部分及专有部分,前者如共用走廊、楼梯间、大厅等区域,后者如所有权人住宅、约定专用部分等区域。外墙不论位置均属建筑物基本构造,应认属共有部分。

法院嘱托两造合意的基隆市建筑师公会鉴定,指潘女房屋确实有漏水情形,原因是房屋上部钢梁与墙板接合处有缝隙,墙面有开裂情况,并因外墙防水失效导致渗水及积水,法官因此认定潘女主张可信。

法官说,房屋外墙既为社区共用部分,房屋漏水则是因外墙渗漏水,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应由管委会负责修缮。管委会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也有决议,严重外墙漏水户修缮费30万元内由管委会处理,超支再提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潘女请求管委会修缮外墙位法有据。

潘女主张房屋天花板、墙面因漏水变形,地板泡水腐烂,必须拆除重作求偿。基隆市建筑师公会鉴定估算合理修复费用21万元,法官认为管委会应赔21万元。潘女先垫付的鉴定费9万元,法官也认应由管委会支出。潘女先缴纳的裁判费9800元,管委会则应负担6288元,合计应给付潘女30万6288元。

基隆市住在22楼的潘姓女子发现外墙漏水,导致屋内产生壁癌,家具泡水提告。基隆地院审理后,判管委会应赔潘女21万元修缮费,鉴定费9万元也由管委会负担。记者邱瑞杰/摄影

基隆市住在22楼的潘姓女子发现外墙漏水,导致屋内产生壁癌,家具泡水提告。基隆地院审理后,判管委会应赔潘女21万元修缮费,鉴定费9万元也由管委会负担。记者邱瑞杰/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