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创升级国家战略产业 投资抵减首次专案适用

文化部长史哲。(李欣恬摄,本报资料照片)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6)日经行政院会通过,将送请立法院审议。文化部长史哲表示,修正草案说明以影视音及台湾内容为核心发展的产业为「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个人或事业除投资相关事业外,投资专案亦可享租税优惠;此外,新增订的黄牛条款,除了是文化部面对疫后黄牛兴起的快速反应,亦展现于草案公告过程倾听朝野及民间意见,大幅修正公告版草案的结果。文化部后续将积极赴立法院沟通,期盼修正草案能尽速三读通过,促使台湾文化内容加速主流化、国际化,并保障国人公平文化近用权。

文化部说明,此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共有修正条文5条,其中包含增订公司或个人投资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租税优惠条文3条、增订处罚黄牛行为1条。

文化部指出,为促进我国原生文化内容智慧财产开发、产制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等营利事业,投资以影视音及台湾内容为核心发展的「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文创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专案,并达2年以上,可在投资额20%以内,自有应纳营所税年度起5年内,每年最高抵减所得税额总额50%;个人亦即天使投资人,投资高风险新创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及由国发基金共同投资的专案,现金投资50万元,并持有达2年以上,可在投资额50%以内,自持有届满2年的当年度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内减除最多300万元。

文化部说明,过去文创产业虽已有投资抵减相关规定,但文创法仅有公司投资本身于文化创意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的支出,得依产创条例、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减免税捐;而电影法规定,2015年电影法修法起10年内,公司投资从事国产电影片制作的事业,仅限持股达3年以上始得抵减营所税等。此次修法考虑现行相关抵减有过多限制,实际鼓励投资成效有限,因此,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适用对象特别兼顾事业及个人;投资标的除常见以公司或事业为主体外,更加入符合影视音实务的专案型投资,如投资一部电影等亦可适用;持股时间亦由3年放宽为2年,事业最高抵减率20%、个人最高减除率50%等。

史哲表示,期盼透过租税优惠,引导民间资金注入,另搭配政府投资、补助资源整合等各项政策工具,促使国家战略重点文创产业共同壮大台湾内容成为文化黑潮,让国际看见台湾将以最强韧的护国神山辅以台流,温暖全世界。

此外,因疫情沈寂3年的艺文展演活动于疫后大爆发,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巡演不断,面对市场上黄牛猖獗现象与民间倡议,文化部迅速反应,邀集业界及消保团体等召开咨询会议,并参考国外立法例,提出以修法重惩黄牛。修正草案除针对销售端订有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处以票面金额10倍至50倍罚锾;更祭出以行政罚及刑罚并行重罚源头的草案内容,即未来以外挂程式或扫票机器人大量登录假帐号等方式购买艺文票券者,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文化部表示,修正草案公告期间,朝野立委及民间对于草案赋予转售得有10%以内合理手续费与相关费用,以及处罚效果不及等质疑,文化部亦快速回应民意,于行政院版大幅修正,删除10%合理利润规定,并加重罚则。至于实名制入法议题,文化部强调,「文化部始终支持并鼓励实名制」,但根据已执行实名制的活动经验,曾有场次引发上千件观众投诉、进场较以往延长2至3小时等争议,对消费者造成重大影响。因此,文化部经审慎政策评估,现阶段暂不以强制立法的方向设计,而采持续辅导主办业者实施实名制及建立合法二手票券平台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