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自行研发 购生产专利 产创投抵不适用
国税局表示,如果企业购买生产、制造商品用的专利权,并不属于自行研发,因此自然不能适用产创条例的投资抵减优惠。
官员指出,产创的投资研发抵减比照一般生技新药公司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投资抵减办法,必须是研发新技术用途才能抵税,如果是纯粹买专利做生产,并不符合我国产创鼓励企业自行投资研发以促进产业转型目的,自然也就无法做减税。
原本产创条例期限将于年底届满,因此立院在6月通过修正案,除延长优惠十年外,还有新增智慧机械(截至2021年底)、5G(截至2022年底)等投抵项目。
企业要适用产创优惠,最常见的是一般研发支出投抵,有两种方式可选择,第一是在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营所税额。第二在支出金额10%限度内、三年内抵减各年度营所税额。
官员举例,A公司申报2017年度营所税,列报适用投抵研发支出中,专为研发购买的专利权当年度摊折或支付费用共1.8亿元,其中属专利权当年度摊折费用1.5亿元。
但国税局查核后发现,A的专利费用是为提升生产品质及降低成本,才引进国外已开发完成的专利权所使用技术,故其技术并非专供研究发展使用,所支付权利金费用并不属于抵减范围,因此税局否准其1.5亿元支出,并要求A企业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