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包容? 犧牲教師人權

在台中小学生被警方带走的事件中,警察未持传票就进入校园,且全程无师长陪同,这些程序上的瑕疵确实需要检讨。本文不讨论现场发生了什么事,以及师生冲突的孰是孰非,要讨论的是市长卢秀燕对教师的指控—「最坏的教育示范」、「不适任」—展现了一种危险的社会心态。

法律和社会固然应该对未成年人采取更宽容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错误行为可以完全免除后果。当教师感受到威胁时,诉诸法律程序是理所当然的权利,是宪法保障的人权。我们可以讨论警方的执法过程是否妥当,但不应剥夺教师寻求法律途径的权利。有人可能会批评教师的做法是「拿大砲打小鸟」,但判断救济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的,应该是权责部门,事件当事人并不承担此种义务。

传统观念将「师」与「亲」相提并论,期望教师能像父母一样无条件地爱护学生。然而,教师并非家长,师生关系与亲子关系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教师的职责是教育和引导,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必须牺牲自身的权益来满足对学生的无限包容。要求教师将学生的利益置于自身权益之上,既不合理,也不公平。

现今的教育体制一方面要求学校大量培育人才,另一方面却缩减教师人力,导致第一线教师疲于奔命,难以深入关怀每个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教师扮演完美的典范,展现无限的包容,无疑是苛求。这种「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现象,凸显了制度对教师的过度期待及对其独立人格的抹杀。

遍览《教师法》,它对教师的保障主要在于其工作权及工作上的自主性,唯一一处提到「人格」一词时的对象是学生。这反映出制度对教师人格权的忽视,或是对教育现场权力动态的无知。在这种背景下,市长对教师的公开指责,更是对教师人格的不尊重。

真正应受指责的,是社会领导人在处理教育议题时所主张的情绪化道德批判。教育问题需要理性讨论,情绪化的指责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进一步恶化师生关系,损害教育专业的尊严。如果教师的人格权都得不到尊重,我们又怎能期待他们培养出具有「健全人格」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