繫屬法院案件 檢應無抗告權

民众党前主席柯文哲等四名被告,在检察官两度抗告及高院两度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后,本月二日被台北地方法院更裁羁押禁见,引发法律实务界的争论。他们认为,起诉后系属法院的案件,法院命令被告具保的裁定,检察官应该没有法律上的权利提起抗告。

柯文哲、沈庆京、应晓薇及李文宗等四名涉案被告,在去年九月初侦查一开始,就由检察官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台北地方法院当时裁定柯文哲无保请回,其他被告具保。检察官不服这一裁定提起抗告,高院认定抗告有理,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台北地院更裁。结果北院更裁之后,将柯文哲等四人全部羁押禁见。

案件发展到这个阶段,都还处于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侦查中阶段,检察官对于法院具保被告的裁定有抗告权。这点法界没有什么争议。毕竟在侦查中的案件,检察官对被告拥有强制处分权,只因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处分,法定必须由法院裁定。

上个月底,检察官将柯文哲等四名被告提起公诉,移送台北地方法院接案之后,柯文哲等所涉的贪污等案,就系属法院,归台北地方法院管辖;也因此,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就不再拥有对被告的强制处分权,并且角色转换,成为柯文哲案的「攻击方当事人」,和被告柯文哲等「防御方当事人」平等。

在检方起诉柯文哲等人,并将全案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管辖这一案件的法院裁定让柯文哲等四人交保,检察官不服,立即检具柯等被告有勾串及逃亡之虞的事证及理由,向上级法院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书面审查之后,认为检察官抗告有理,裁定撤销北院原裁定,发回北院更裁。

接着,台北地方法院更裁的结果,只加重了柯文哲等被告具保的条件,还是没有羁押柯文哲等四人。于是检察官再度提起抗告,高院也再度撤销北院这一裁定,再一次发回地院更裁。本月二日,台北地方法院基于「兼顾审级制度」等理由,裁定这四人羁押禁见。

对于台北地方法院接案审理之后,两度裁定柯文哲等人交保、检察官两度提起抗告,而高等法院还按部就班两度作书面审查后都撤销原裁定的这一路做法,是否有法律上依据?法律实务界人士高度质疑,甚至认为不合当前法律程序。

他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四一六条规定,对于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之羁押、具保等等处分,「受处分人」不服得声请撤销或变更之。这规定等于是说,仅限于「受处分人」不服才得提抗告。如果不是「受处分人」,纵有所不服,亦无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原处分之权利。

已经系属法院的案件,检察官身分为案件「当事人」,法院对被告的羁押或具保等处分,被告才是「受处分人」。北院最初的交保裁定有利被告,受处分的被告自不会提抗告或异议。

法界认为,检察官对所属法院的裁定不服,虽然没有抗告权,但有权向所属法院提具意见声明异议。抗告和声明异议最大不同是,抗告法院是上级审法院,而声明异议的对象是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