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銜牌遭潑漆 司法院:不理性行為不利民主憲政發展

蓝白力推国会改革修法生效,绿营立院党团、行政院等中央机关认为有违宪之虞,先后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昨裁准暂时处分,今有民众带着黑色颜料到司法院泼洒,在墙面上留下「黑手印」,随即遭警逮捕,司法院今晚声明,强调不理性行为不利自由民主宪政发展。

司法院声明如下:

一、宪法法庭每周评议时间均会事先在司法院官网之行事历对外公布(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676-1.html),经言词辩论而须依法宣示之判决,亦会事先对外公告宣示判决日期,其他依法无须宣示之判决或实体裁定,通常循例于周五下午对外公告。以宪法诉讼新制施行以来所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112年宪暂裁字第1号等2则暂时处分裁定为例,对外公告之时间分别为111年3月18日、112年10月20日,均为当周星期五。

本件声请暂时处分前于113年7月10日(三)行准备程序,审判长谕知各造具状补充陈述意见之3日时限至7月 15日(一)止(扣除例假日),宪法法庭经密集评议讨论后,于7月19日(五)作成113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并于当日下午依法对外公告,一切均依既定作业流程及法定程序办理。

大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对于各界自行臆测、预告本院公告裁定时间,本院无从置喙,惟至盼各界自重,勿以不实揣测斲伤司法公信力。

二、宪法法庭之判决书,应记载参与判决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与不同意主文之意见,并标示主笔大法官,宪法诉讼法(下称宪诉法)第33条第2项固有明文;惟依同法第34条第1项规定,裁定并未准用上开规定。换言之,宪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实体裁定,依法均无须标示主笔大法官。

以同为依当事人声请作成之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暂时处分裁定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当时亦未标示主笔大法官,迨该案作成判决时,始一并公布主笔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办理,并无特别考量。

鉴于本案系社会瞩目之重大宪政争议案件,为避免于本案判决前对主笔大法官滋生不必要之困扰,宪法法庭将于本案判决宣示时,一并循前例公布暂时处分裁定及本案判决之主笔大法官。

三、宪法法庭应于受理声请案件后,于宪法法庭网站公开声请书及答辩书,宪诉法第18条第1项定有明文。又依宪法诉讼案件书状及卷内文书公开办法第2条及第3条规定,宪法法庭在网站公开供当事人及不特定公众阅览之书状及卷内文书包含:1.声请书及答辩书。2.补充声请书及补充答辩书。3.专家学者、机关或团体提供之专业意见或资料。4.法庭之友意见书。5.其他经宪法法庭认有必要公开之书状及所附证据、文件,及卷内文书。

本案相关书状及卷内文书之公开,概依上开规定办理,并无所谓延宕或拒绝公开之情事。至于卷内其他程序事项声请书状,例如:声请回避、声请改定期日、声请阅卷等程序事项书状,非属依法应公开之书状及卷内文书,具状之当事人如欲自行公开,宪法法庭无从置喙;如有阅卷需求,本得依法提出声请。

四、本院大法官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解释宪法之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宪法诉讼案件。作为守护宪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大法官依法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宪法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基本人权价值及重大宪政争议,宪法法庭作成判决后,自应虚心倾听并接受社会各界公评。

惟本案目前系依当事人声请作成部分准许、部分驳回之暂时处分裁定,并非终局判决,关于本案受理审查标的违宪与否之具体认定,并非暂时处分裁定所能处理,后续将于113年8月6日进行言词辩论程序,听取各声请人、相关机关就违宪与否论述攻防,并参考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与法庭之友提供之多元意见,作成最终判断。

关于今(20)日下午宪法法庭衔牌遭泼漆一事,本院至感遗憾并予以谴责。本院至盼各界理性表达意见,尊重大法官的独立审判空间,徒以毫无根据、捕风捉影的臆测,丑化、诋毁大法官,非但可能间接影响追随者采取不理性行为,也徒然斲伤终局解决政治纷争之宪法法庭之公信力,不利自由民主宪政之健全发展。

司法院今晚发声明回应泼漆案。图/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