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確定覆議 政院提3點窒礙難行

行政院长卓荣泰。图/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会日前三读修正宪法诉讼法、选罢法及财划法等三法,其中,宪诉法三读条文已于24日送达行政院;行政院认为修法严重影响司法运作与宪政秩序,并提出3点理由认定上述条文窒碍难行。行政院长卓荣泰今天在院会中拍板覆议案,将呈请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行政院3点覆议理由包含,一、妨碍宪法法庭运作,门槛过高且缺乏弹性,恐瘫痪宪法法庭。二、破坏宪政秩序,高度压缩司法运作空间,违反权力分立。三、影响权利救济,无法有效解决宪政争议,丧失权利救济功能。

尽管司法院是宪法诉讼法的主管机关,主责覆议的政务委员林明昕说明,各种法律案皆可是行政院覆议对象,且宪法诉讼是行政院最重要的宪政争议解决平台;若宪法法庭无法运作,行政院也无法使用,基于使用者概念,因此决定提出覆议,事前没有也无须与司法院商量,司法院也没来询问讨论。

针对最有争议的第30条第2项、第4项,原规范判决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3分之2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修法新增未来释宪判决、暂时处分、弹劾总统副总统、宣告政党违宪解散,须有10名大法官参与评议,9人同意才能做违宪宣告,由于大法官提名人日前全数遭立委封杀,当前仅剩8名大法官,运作形同停摆。

林明昕认为明定评议人数而非比例过于僵化,有门槛过高,未考虑大法官现有总额可能低于法定15人的问题,假使10名大法官中有2人不同意违宪宣告,将造成少数意见绑架多数,且宪法判决未必只有合宪、违宪两种类型,其他类型如部分合宪、警告性判决案件又该用哪条规范?

针对第30条第3项规范,参与评议人数不足时,得以过半数裁定不受理,林明昕认为,以大法官人数不足作为不受理案件的理由,不啻拒绝正义,而牺牲当事人权益。

另外,第30条第5项、第6项规范,未回避的大法官须全体参与评议,且需4分之3同意始得做成才判决,若为避人数超过7人,则案件不得审理。林明昕说,文意错误且用辞不明,表决门槛过高,少数意见绑架多数,无后续处理机制,易导致案件停摆。

针对第4条第3项,大法官缺额时,总统应于2个月内补足提名大法官,林明昕说,未同时要求立法院在特定期限内行使同意权,仍难维持宪法法庭稳定运作,规范实益不足;至于第95条「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林明昕说,未设置过渡条款,对已系属的案件无法妥善因应,修正条文若立即施行,宪法法庭立即停摆。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行政院对立法院决议的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10天内,移请立法院覆议。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15天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2分之1以上(57人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也因为行政院必须接受该决议,因此也没有不副署法律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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