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透视-要命疏失 玩掉司法威信

每次重大或瞩目案件被告在侦审期间或定谳前落跑,都重创司法威信,法务部及司法院都说要检讨改进,强化防逃机制,但怎么防?始终不同调。

为解决被告畏罪潜逃问题,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草案增订侦查、审判及执行程序的「三阶段防逃」规定,非羁押中的被告,被判2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宣判时将启动羁押审查程序,由法院决定是否羁押;若检方认为被告有逃亡之虞,也可直接拘提并限制住居。

不过,陈伟志是被起诉的被告,案件还在法院审理中,所以要求陈伟志须每天到派出所报到,是目前司法界认为最有效掌握被告动态作法,包括远雄赵藤雄、林益世、林锡山、周泓旭等人,在获交保、限制住居外,都被要求按时向派出所报到。

依照调度司法警察条例,警方须接受指挥。换言之,检察官和法官把未羁押被告防逃的责任都放到警察身上,表面是要被告主动报到,实际却是责付给警察,一旦被告跑了,警察就要负责,潜逃出境、出海,则是海巡及移民署之责,对于负责防逃和裁淮羁押与否的司法官却完全没有责任。

此次陈伟志懂得利用迁籍,避开与父母报到的同一派出所,甚至报错地址,背后应有高人指点;高雄警方的疏失更令人匪夷所思,难辞其咎。但鸡卵密密也有缝,再完善的制度,都可能有所疏漏,唯有从源头祭出更有效强制处分,防堵潜逃机会,并强化司法和行政机关联系,减少人为疏失,才能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