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大法庭裁定 民代收钱乔事就是贪污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只要立委等民代收了钱,召开协调会邀请行政机关说明,或对官员施压关说,都构成贪污重罪。图为涉及立委集体贪污案的立委苏震清。(本报资料照片)

曾经有民意代表在议场外收钱帮人乔事,却辩称「为民服务」,逃过贪污重罪的制裁,引发争议,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2日作成指标性裁定,统一各刑事庭的法律见解,未来民代不管在议场内或议场外,只要利用职务或身分,收了钱做了不该做的事,就恐构成贪污重罪。

公务员可分为事务官及政务官、民选县市首长及民代,最高法院先前针对事务官涉贪部分,认为甲地警察收了甲地的电玩业者贿赂,构成职务上行为收贿罪,但甲地警察去乙地收贿则构成图利罪,2014年以后,最高法院与时俱进,产生了不同的法律见解。

但最高法院历年对于政务官及民选首长、民意代表,有关贪污治罪条例如何认定「职务上行为」所采的法律见解,并没有「初一十五不一样」,所采的见解一直都是一样,这与一般事务官,例如警察跨区收贿案件的法律见解不同。

最受瞩目的案件就是前总统陈水扁涉及龙潭购地案的判决,最高法院2010年采用「实质影响力」,认为扁担任总统,他的法定职务对龙潭购地案有实质影响力,将扁判刑定谳,让扁成为中华民国历史上首位因贪污案判刑入狱的卸任民选总统。

与陈水扁相同,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怎样的行为构成贪污重罪?刑事大法庭裁定认为,民代受托对行政机关或公营事业机构的人员关说、请托或施压,实质上是运用其职务或身分地位,去影响承办人员职务的执行,如果民代是在议场内利用职权为关说、请托或施压,当然构成贪污罪的收受贿赂罪的「职务上之行为」。

至于民代在议场外,与其职务具有密切关连,形式上又具有公务活动性质的行为,不论所为是否在上班时间,或是否在公务场所,也同样构成收贿罪。如果形式上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但其行为违反《利益冲突回避法》假借职权图利的规定,仍会构成贪污罪的非主管或监督图利罪。

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未来立法委员、县市议员等民意代表,只要利用职务或身分地位,去做了法律上不允许的行为,都可能受到贪污重罪究责,可判处5年或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对司法判决实务影响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