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公务员协会法基层警消反弹?铨叙部澄清争议事项

铨叙部提供

考试院拟修「公务员协会法」允许组特种协会,却传出基层警消反弹。铨叙部今天强调,草案虽明文禁止公务人员协会从事罢工、怠职,且不得参与政治等活动,但设计了一套兼含协商、调解与争议裁决的协议机制。修正方向应能适度解决全体公务人员及消防人员结社权保障及权益维护的需求。

铨叙部官员指出,公务人员须依法执行职务,攸关国家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目前各先进国家的公务人员虽多得组织工会或具工会性质的组织,但集体协约权及争议权部分,政策上都基于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及依各国国情需要,有所限缩或禁止,并非均有完整的劳动三权,韩国警察人员和日本警消人员,甚至不得组织工会。

他说,我国公务人员协会法本即是因应公务人员与国家间公法上职务关系之特殊性,而用以替代工会法之有关公务人员结社之特别法律,其虽明文禁止公务人员协会从事罢工、怠职或其他足以产生相当结果之活动,且不得参与政治活动,但为了避免协会组织功能受到限制,所以立法时便设计了一套兼含协商、调解与争议裁决的协议机制。

该机制明定争议裁决结果有拘束争议当事人及其他关系机关之效力,且有相关罚则,以确保协商权,因此铨叙部强调,并没有台湾警察工作权益推动协会、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联合声明所指「无法透过争议权监督机关执行,有协商权枉然」的疑虑。

另外,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秘书长陈彦凯表示,就算修法,基层消防员组成公务人员协会后,工时人力、业务滥用等事项还是没得商量。

铨叙部表示,本次修法为了强化公务人员协会的功能,除了将原来「服勤之方式及起讫时间」协商事项修正为「勤休方式」外,并在搜集衡酌机关、协会、学者专家及相关团体的意见后,新增了工作简化、业务绩效评核基准、训练进修、员工身心健康协助及非全国一致性规定之各机关福利措施等事项。

而原来与警政、狱政、消防及灾害防救等事项相关者,不得提起协商的规定,因范围广泛且界线不明,所以具体规范为只有「足以妨害其整体勤务执行安全」之事项,始不得提出协商,凡属足以增进并改善整体勤务执行安全者仍得提出协商。

铨叙部表示,公务人员协会就工时人力、业务滥用事项提起协商,其具体内容如果是可以提升、促进整体勤务执行安全,而非妨害时,自然就可以提起协商。

铨叙部强调,公务人员若要组织工会,涉及问题复杂广泛,并非仅修正工会法即可达成,团体协约法及劳资争议处理法,甚至公务人员协会法及相关公务人员法令都应一并考虑配套修正或废止。修工会法等法令,相较于只修公务人员协会法,会更复杂费时。

因此,铨叙部指出,目前就公务人员结社组织,考试院与行政院业协商达成政策共识,尽速研修公务人员协会法以回应基层诉求,相较于现有规定,本次修正幅度大,虽未能完全符合相关团体诉求的目标,但修正方向应能适度解决全体公务人员及消防人员结社权保障及权益维护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