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吁主管机关 检讨处分案附负担

世新大学「传播产业发展高峰论坛」-数位服务平台之新时代管制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建议主管机关检讨处分案附负担,以顺应数位汇流发展。图/林淑惠

公平会于今年一月,以大富媒体、凯擘违反当初并购时的附加条款,对两家公司祭出最重罚锾合计1亿元,引起市场轩然大波,26日在一场研讨会中引发多位学者讨论,认为本案天价罚款有违比例原则,处罚对象违误,并形成双刃双重管制情形,建议公平会等主管机关应顺应数位汇流发展,适时检讨处分案的附负担并订定期限,才能因应市场状况,切实促进产业竞争与发展。

清华大学通识教育中心黄仁俊教授在世新大学「传播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中发表论文表示,现行公平会及NCC核可媒体并购案时,形成「双头管制」、「双重处分」的「双刃附款」管制情形,以大富及凯擘案为例,可能涉及裁处权时效的认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1条规定为5年,而处分书中所载凯擘公司涉及频道联卖及共同经营行为系于100年至107年,非在113年回溯五年即108年起算的权限范围内。

黄仁俊并认为,大富媒体为凯擘的投资股东,并非经营者,属经营与所有分离之公司治理,公平会处罚大富媒体有违无责任无处罚原则。两家公司各遭罚锾5,000万元天价,有违大法官释字641号、716号,对人民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处以罚锾,应依情节轻重使责罚相当。

铭传大学法律学系教授林依仁表示,数位汇流发展至今,市场已有很大转变,竞争替代服务多元,附负担也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重新检讨。

前公平会委员、现任台北商业大学兼任副教授李礼仲指出,此案有程序争议与实质争议,公平法13条结合案检视标准是整体经营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但本案仅以形式上违反结合负担即加以处罚,有违规范之目的。再者,附负担应有一定期限,应不超过五年,建议公平会因应时空环境变化有所检讨,行政规范不应成为产业的绊脚石。

世新大学广播电视电影学系教授何吉森也认为,主管机关附负担规管过多,附加不必要的条件,反而限制产业发展,更限制整合后的综效,导致产出内容动力欠缺诱因,失去市场供需原则,箝制产业发展。

公平会委员辛志中在会中表示,公平会近来趋势亦朝向减少附款,像台台并、远亚并等结合案附款都有减少。因应市场事实变更,业者可依行政程序法128条规定,申请处分废止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