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行動/司法院:兒少法不是保護加害人
司法院指出,儿少法保护的是被害儿少身分隐私,不是保护加害人。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主管机关卫生福利部回应提案指出,现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列管机制,也有加害人查阅机制,终生可以被查阅,学校、幼儿园、补习班、长照等机构雇用人员或召募志工时,可申请查阅应征者有无加害人登记资料。
不过,目前仅限定教育、长照或安置机构等单位「被动」查阅,能否有效预防或防范狼师、让大众有所警觉仍遭质疑,若机构不申请查阅资讯,狼师仍有入侵校园、补教事业的可能,不如由政府机关「主动」公告来得有效。
有民众质疑,酒驾累犯的姓名、照片,如今都上网公告,可能造成更多人受害的性侵高危险犯不仅不用公开,甚至可以不受限改名而持续侵害更多人?
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的判决应以书面或上网公开,不过该条但书也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目前司法院裁判书系统只要涉及儿少案件,不论是否能辨识出被害人,几乎都设定为不公开,或是以「○○○」方式呈现被告姓名。
司法院指出,二○一九年九月曾发函各级法院,重申儿少法保护的是被害儿少身分隐私,不是保护加害人,部分案件若公开加害人身分会让人辨识出被害者身分,例如父亲对女儿性侵案,公开加害人身分等于公开被害女儿身分会造成被害人权益受损外,要不要公开加害人姓名背景要看是否让被害人身分足以让人识别,如果不会就要依法公开。
【记者林琮恩/台北报导】卫福部保护司长张秀鸳表示,「儿少法」保障主体是儿童及青少年,依法不得公布性侵加害人身分的状况,包括性侵加害人和被害人皆是儿少对象、案件仍在侦查期间、公布其姓名可能使人联想受害儿少时。若加害人是无相干陌生人,且公布其姓名不致使人联想受害儿少,案件已不在侦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