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男坡道偷拍女子裙底風光 法官這理由不予緩刑
高雄41岁复姓欧阳的男子去年5月3日下午,在左营区某大楼地下停车塲入口处遇见某女穿着短裙,独自走在停车塲坡道上,看似无暇注意他,他竟用左手拉住她裙子,右手持手机伸进裙底,由下往上刻意拍摄隐私部位,对方当场要求删除照片并报警;上周一,桥头地院依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他5月徒刑,不得缓刑。
判决书指出,他拍摄该女裙底下所遮蔽下体、大腿内侧等身体隐私部位的性影像,客观上,这些偷拍部位,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感,且事后因该女不想再见到对方,无意调解或谈求偿事宜。
桥头简易庭法官审酌,此男过去即有类似前科,如今再犯相同的罪,不宜轻纵;再者,他虽事后提出相关身心科就诊证明书,但细查他第一次于去年12月22日看诊,药袋剂量仅14天分,且医嘱要求他持续追踪并药物治疗,他却直至今年3月26日,在法院函文通知下,才二度看诊,案发迄今显见他根本无心治疗。
据知,此男为硕士学历,从事业务工作,虽独居,但仍须提供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及扶养父母费用;虽辩护人具状请求给予缓刑,法官考量,他并未取得受害人和解宽恕,前科再犯还不愿循医嘱治疗,心存侥幸态度不佳。
至于,此男犯案的手机虽现场删除拍摄性影像,却因他丢弃疑灭证现场并未扣案,法院虽不予宣告没收或追征,但仍难保有无别人性影像在内,且仅本人知悉是否真实丢弃,桥头法院上周一判处欧阳5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天1000元计算,可上诉。
高雄欧阳姓男子偷拍女子穿短裙的裙底风光。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