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貨獎勵金 注意列報方式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促进销售,提升业绩,常以提供奖励金方式激励经销商,这笔奖励金在申报营所税时,要留意列报方式。
对支付奖励金的营业人而言,应列为销货折让,避免误列为其他费用;而取得奖励金的经销商则应列报进货折让。
中区国税局表示,在查核个案时发现有营业人错误列报。某公司2021年营所税申报营业收入净额3,000万元,因未能提示成本相关帐簿文据,而以同业利润标准毛利率20%申报,其中申报「其他费用」高达500万元。
经深入查核,公司是将支付给经销商的奖励金390万元列报为其他费用,经依规定转列为「销货折让」,并按毛利率20%核定,营业毛利减列78万元,同时营业费用减列390万元,核定补征营所税62.4万元。
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的奖励金,应依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并应依法开立或取得相关凭证,以免申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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