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救援”让任性驴友改改“驴脾气”
实施有偿救援,提醒和警示驴友必须严格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多一些安全意识,少一点冒险行为
据报道,对于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而受困遇险的旅游者,黄山市拟在今后实施有偿救援。日前,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该市应急局、司法局,拟定了《黄山市山岳型景区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正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近年来,一些驴友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野游”行为屡见不鲜。“野游”不仅给景区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而且一旦驴友遇险,有关部门需要组织救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黄山市拟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将有偿救援扩至全境,对“野游”的驴友遇险救援不再免费,等于给广大驴友套上规范的“缰绳”。
此前,《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起实施。2019年6月,黄山风景区对一名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被困的游客王某某进行了救援,事后依据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王某某承担了救援费用3206元。
根据黄山市发布的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有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同时,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可见,征求意见稿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
当然,景区实行有偿救援,还须遵循生命至上的原则。景区在接到游客求助信息后,应当坚持先救援、后收费,在第一时间不惜一切代价实施救援并及时告知有关管理制度和有偿救援规定。景区及相关部门不能为了避免救援后扯皮、耍赖等现象,先和“野游”组织者或当事人讨价还价确定救援费用后,再展开施救工作;不能以人力、物力不足而消极施救,从而耽误宝贵的黄金救援时间。
根据黄山市发布的有偿救援指导意见,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有偿救援费用的,属地政府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法追偿。这样,既让恶意耍赖者有所惩戒、得不偿失,也有力保护景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笔者认为,黄山市全境实施有偿救援,提醒和警示驴友必须改掉“驴脾气”,严格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多一些安全意识,少一点冒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