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过劳条款 7月初将上路

劳动部表示,已建立预防、补偿、申诉及调解等机制。(图/资料照片)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近期有一名担任媒体公关的40岁女子,因长官运用通讯软体要求变相加班而死亡,同时也成为国内举证雇主透过通讯软体指示加班的过劳死首例。对此,劳动部表示,已建立预防、补偿、申诉及调解等机制,《职业安全卫生法》及附属法规已增订「预防过劳条款」,今年7月3日即将施行。

有关劳工职场发生「过劳」问题,劳动部指出,已建立预防、补偿、申诉及调解等机制,以因应近年社会环境工作样态改变所致之工时认定及相关权益,并于《劳动基准法》与即将在今年7月3日施行之《职业安全卫生法》中,皆有相关规范且课以雇主义务,保障劳工劳动权益。

劳动部表示,当前许多资讯产业服务业等因工作样态衍伸工时认定的疑虑,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作时间系指劳工在雇主指挥监督之下,于雇主之设施内,或雇主指定之场所提供劳务或受令等待提供劳务之时间;雇主有记载工时义务。

若劳工下班后在工作场域外,雇主还透过通讯软体、电子邮件电话等要求工作,劳工可记录工作的起讫时间,辅以对话、通讯纪录或完成文件交付记录等佐证,要求雇主补登载工时并计算加班费。如雇主坚持不登录,劳工可向各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诉。

对于「过劳」认定之关键,劳动部指出,包括工作时数及工作内容强度要素,但劳工通常无法举证暴露相关事证,以致暴露证据不足而未能获得补偿。此外,未来「职业促发脑血管心脏疾病外伤导致者除外)之认定参考指引」已增列雇主举证原则,并针对未有刷卡纪录或下班后在家工作者,亦可将电脑档案、电子邮件或相关通讯软体之纪录作为工时佐证之依据。

劳动部对于「过劳」认定已订有审查机制,因此,劳工于平时或下班后而雇主透过电话或相关通讯软体交办工作时,应将通话或相关文件留存纪录,以维护自身权益。若涉及劳资争议诉讼,劳动部亦提供法律扶助之协助。

今年7月3日即将施行之《职业安全卫生法》及附属法规已增订「预防过劳条款」,明确规范雇主使劳工从事轮班、夜间工作、长时间工作等作业,为避免劳工因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应采取含辨识及评估高风险群、安排医师面谈及健康指导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及更换工作内容、实施健康检查管理及促进等预防措施

雇主若未采取相关措施,经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将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劳工若因此而罹患职业病,可再罚至30万元并公布事业单位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