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拐13岁少女庙旁强吻揉胸 恶男辩主动停止求轻判

徐姓男子强吻陌生少女还摸胸臀,被台南地方法院依强制猥亵罪重判3年6个月。(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徐姓男子去年诱骗1名不相识的13岁少女,前往偏僻处强吻及摸胸臀。事后,他到案坦承不讳,但却以「主动停止犯行,危害并不大」请求轻判。不过,法官发现他曾于2004、2014年间,分别对未满14岁的少女强制猥亵、性骚扰,尽管并不构成累犯,但仍依强制猥亵罪重判3年6个月。此案可上诉。

判决指出,去年2月16日,徐男骑自行车经过台南市新市区民权路与光明街口时,发现1名13岁少女在路口等红绿灯,徐男上前搭讪,并假装说要载对方到目的地,骗她上车后,却载往偏僻小庙,要求少女跨坐在长椅上,再以双脚压住对方双脚及手,强吻少女。

过程中,少女反抗,并多次表示,「不要、我不能呼吸了」,但徐男仍继续强吻,并抚摸少女的胸部、臀部。后来,少女在徐男停止压制后,自行逃离现场并报警。

事后,警方循线逮捕徐男送办,案经检方侦结起诉。审讯时,徐男坦承犯行不讳;辩护人则认为,徐仅违反少女意愿强吻,并无进一步的强制性交,猥亵犯行所致危害难称轻微,但所生危害也不至于重大,且在没有其他外力介入的情形下,主动停止强制猥亵行为,恶性应非重大,仍有改正可能,请求法官从轻量刑。

不过,台南地院认为,徐男为一己私欲,诱骗未满14岁少女到偏僻处所强制猥亵,除侵害其性自主权之外,也严重危及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犯罪所生损害不轻。同时,徐男从2004年起,已有因强制猥亵未满14岁女子被判刑确定并入监执行的纪录;出监后,还曾于2014年间,因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等案件,被判刑确定并入监执行。

合议庭认为,徐男多次为罪质相近的犯罪,足认他对此类犯罪有相当恶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不轻,虽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仍不宜轻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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