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爱滋患者放宽可器捐爱滋患者

政院院会今天通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第11条、第21条、第22条修正草案,行政院发言人徐国勇说,来患有爱滋病者,不能进行器官捐赠,但修法后,若接受器官捐赠者,若本身也有爱滋病,可接受爱滋病捐赠者的器官。此案仍须经立法院通过。

卫福部表表示此次修法是为了顾及爱滋病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在等候移植的感染者经过书面同意后,可以使用感染人类免疫缺乏阳性(爱滋病)的器官,同时也可免除5-12年刑罚处罚。

根据原本法规,爱滋病检验呈阳性反应者,必须通报主管机关,其器官、组织、体液细胞也不能使用,修法后,受移植的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术前以书面同意后,就可使用爱滋病检验呈阳性反应者的器官。(陈郁仁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