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开放爱滋病患可捐器官给爱滋病患

苏嘉全敲槌三读通过爱滋病者可器捐的修法案。(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依《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爱滋感染者一旦经检验确认罹病,便不得进行捐赠器官;为顾及爱滋感染者的器官捐赠需求,行政院提出修法,让爱滋感染者在事前签署同意书情况下,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立法院18日三读通过此案。

现行规定,在采血供他人输血、制造血液制剂,或施行器官、组织、体液细胞移植之前,得事先实施人类免疫缺乏病毒相关检验,一旦呈阳性反应(遭感染)便不得使用,违者将处3~15万元罚锾,若因此使人感染爱滋,更将处3~10年的有期徒刑。

不过,行政院提案,在事前签署同意书的情况下,爱滋感染者可接受其他感染者的器官移植;此案也获蓝绿立委支持,国民党立委陈宜民指出,有鉴于医疗科技进步,大幅改善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患者之生存年限,唯现行国内器 官捐赠风气尚未成形,可捐赠器官严重缺乏,参考美国希望法案(HIV Organ Policy Equity Act )之精神,在兼顾公平伦理人权原则下,让人类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间得以相互器官移植。

爱滋感染者现有义务告知医事人员自己罹病、感染源、接触者等资讯,此次修法增加,若「处于紧急情况或身处隐私未受保障之环境者」,不在此限。卫福疾管署署长周志浩说,患者仍应告知医师病情,例如用「耳语方式传达。

卫福部长陈时中说,目前器官捐赠缺乏,开放爱滋病感染者可捐赠器官给爱滋病感染者,不会让爱滋病感染扩大,但有助于降低器官捐赠等待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