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卑親屬可代位繼承 報稅時減去扣除額
当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就去世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图为示意图。 中新社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子女对父亲遗产抛弃继承,仍可代位继承祖父母遗产。
高雄国税局表示,日前接获民众询问,父亲在2021年死亡时,姊妹三人皆已抛弃继承,今年祖父死亡,祖母早已亡故,仅有伯父在世,姊妹三人能否代位继承祖父遗产并申报遗产税扣除额?
国税局表示,依《民法》规定,当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就去世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因此姊妹三人虽已对父亲遗产抛弃继承,依规定,仍可代位继承祖父遗产,与伯父同为继承人,申报遗产税时也可减除扣除额。
国税局说明,此案办理遗产税申报时,其继承人为伯父及三姊妹共四人,其中姊妹三人分别年满21岁、19岁及15岁,扣除额的计算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继承人若为子女,配合物价指数调整,2024年继承案件,每人可从遗产总额中扣除56万元;至于未成年者,按其年龄距成年的年数,每多一年再加扣56万元。
本案中,四位继承人每人56万元,共224万元,再加上未满18岁继承人的扣除额,以距离成年尚有三年乘以56万元,共168万元,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总额为392万元;若姊妹三人对祖父遗产皆抛弃继承,仅伯父申报继承,则扣除额为56万元。
国税局提醒,只有在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即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孙子女等可代位继承,不过其余顺位继承人并没有代位继承资格,申报前应小心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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