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寡 均得享受扣除额

民法第1140条所称「代位继承」,指同法第1138条所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