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女带面包回家 真相竟是遭色翁诱骗带到摩铁伸淫爪
智障女带面包回家,母亲惊觉有异,一查后发现真相竟是女儿遭色翁诱骗带到摩铁伸淫爪。(中时资资料库)
高雄一名6旬男子,开车行经公园时,见到一名领有残障手册的女子,独自坐在公园石椅上,于是上前攀谈,判断对方心智不全,于是试探女子要带他去买东西吃为由,先带她去超商买面包,接着要对方上车,载至摩铁内强行猥亵,女子回到家后,家人见到她手上还有面包等物追问来源,女子才说出遭到对方带到摩铁上下其手,家人一怒之下报警,警方透过监视器逮捕马男,一审判8个月有期徒刑,但马男认为量刑过重上诉,法院驳回上诉。
根据判决书记载,马姓男子于民国109 年3 月3 日16时40分许,驾驶自小客车,行经高雄市一处公园时,A 女独自坐在公园石椅上,马男由A 女外观及与A 女交谈后,知悉A 女系智能障碍人士,利用A 女心智缺陷不知抗拒之机会,示意A 女上车,搭载A 女至某汽车旅,并在旅馆内以手触摸A 女左胸、下体,且亲吻A 女嘴巴,A 女返家后,向家人表示有遭他人开车载走,并遭触摸其胸部、下体等情,A 女之家人得知后,怒向警方报案。
根据法院审理,一审认为认马男罪证明确,论处刑法第225条第2项乘机猥亵罪,怒斥被告利用A 女因心智缺陷而不能理解「性」之意义,且不知加以抗拒之机会,对A 女为猥亵行为,所为足不可取,判处8月徒刑。
但马男认为量刑太重上诉,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后认为,考量被告犯罪情节重大及A 女及其家人所受损害程度,且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可原谅,不愿与被告和解,且马男将罹患重度身心障碍之A女,诱骗至汽车旅馆予以猥亵,犯行重大,之犯罪情节非轻,原判所为量刑应属允当,被告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又因被害人家属不愿意原谅马男,亦不愿与被告和解等情,不宜宣告被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