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将调房屋税 议会喊明年再审
台中市府修订《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修正草案,针对非自住房屋调高税率,将于10月送台中市议会审议。(林欣仪摄)
财政部今年1月修正公布《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台中市府配合修订《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修正草案,将于下个会期送议会审议,但草案提高非自住房屋税率为1.5%至4.8%,且采全国总归户计算,议会认为征税影响民众权益甚大,要求审慎评估并扬言该案将保留。
本报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修正的《台中市房屋税征收率自治条例》,规定单一自住房屋税率从1.2%降为1%,但增加条件限制必须是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国仅有该间房子,且房屋市值必须在一定金额以下。地税局长沈政安解释,此「一定金额」是排富条款,主要是排除最高的1%,不影响多数人权益,且市府每年7月会公布金额额度。
该草案也调整非自住房屋税率,持有3户房屋且都为自住者及公益出租人税率维持在1.2%,但若房屋出租者则采税率分级制度,沈政安说,只要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当地一般标准,或是继承取得共有房屋,4户以下税率为每户1.5%、持有5至6户者税率为2%、7户以上者税率为2.4%。
沈政安说,若非自住房屋类型为起造人新建房屋,则从起课房屋税1年以内者每户税率为2%、1年至2年内每户税率为2.4%、2年至4年者每户税率3.6%、4年至5年者每户税率4.2%、5年以上者每户税率4.8%,较原本规定的1.5%至3.6%提高。
沈政安强调,修正草案是按所有权人持有非自住房屋全国归户计算户数,与现行各县市分开计算不同,且从原本的按月计征改为按年计征;该修正草案已经市府市政会议通过,将于10月会期送议会审议。
议会法规会认为,市府修订房屋税税率虽是依照中央公告,但中央公告的版本有级距基准,只要在范围内即可,市府现在就以级距最上限额度标准修订新的征税标准,不合常理,尤其征税事关民众权益,应该审慎,扬言将保留该案至明年第1次会期再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