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审照案系列九:陈朝平》三位一体 戕害言论自由的黑手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中天换照一案,评论者多聚焦于言论自由保障以及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的独立性与行政扩权等问题;种种评论,未免见树不见林。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结构不变,法令规章不废,与执政当局和NCC讨论言论自由,不啻是对牛弹琴。纵使中天换照案在舆论压力下过关,有朝一日政党轮替,难保下一个三民八大换照面对同样问题,台湾言论自由势将永远沉沦于蓝绿统独的恶斗之中。

为何说和NCC讨论言论自由是对牛弹琴呢?2005年制订的《通传会组织法》第1条载明成立的宗旨:「为落实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谨守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精神。」议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难道不该与NCC叫阵吗?

民主国家关于言论自由或新闻自律与自由,从来就不是哪一个政府机构在管理监控的,而是透过一次又一次的「实践检验」,透过一次又一次的法院的判例,形成政府与人民间的共识与习惯。NCC的成立是仿效美国FCC以及英国的通讯管理局(Ofcom),美国的FCC也好,英国的通管局也罢,是监理通讯传播、制定竞争游戏规则的机构,目的在制定公平而无歧视的网路近用机制,有效运用新兴的科技和有限的频谱资源,促进通讯传播产业的发展,保障言论自由的方式无他,解除管制、全面自由化而已。

然而,当初台湾的立法者混淆了通传会的任务,错将言论自由以及党政军退出媒体等时髦议题,一股脑地认定是NCC的「任务」。逻辑上而言,当有一个政府机构的成立宗旨是在透过监理来落实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其实就等于昭告天下,政府已将黑手介入了广电媒体。妙的是,早一年制定的《通讯传播基本法》第1条却是这么写的:「为因应科技汇流,促进通讯传播健全发展,维护国民权利,保障消费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乡差距,特制定本法。」压根儿没提言论自由的问题。基本法没提的任务,执行基本法的NCC的组织法却把言论自由视为己任,岂不怪哉?

不仅如此,早在NCC成立之前,台湾广电产业早已蓬勃发展,彼时,管理广电产业的基本思维是高度管制。NCC成立后,号称要落实言论自由,却沿用旧有的广电法规,基本的立法精神基本不变,除了管制,还是管制。试问,在高度管制的法制结构下,高谈言论自由,不是缘木求鱼?

深一层看,台湾的广电产业结构,根本无法落实保障言论自由。关键有二:其一是台湾独特的有线电视系统经营区的画分、吃到饱的收费模式,以及频道联合垄断,表面上百家争鸣,属自由竞争的市场,事实上是一政府高度管制兼保护既得利益者的寡占市场。其二是攸关广电产业发展的广电三法,以及三法相关的经营许可执照申请与换照审查规定等,将广电业者从资本额、董事长、董监事、总经理资格、公司组织结构,乃至于内容规画、收费标准、营运计划,通通纳管。当政府将广电事业比照特许行业管制得死死的时候,政府的那只看得见的手,早已伸进了广电业者的深喉咙里,广电事业哪里还有言论自由可言?

说得透彻些,NCC、广电三法、有线电视产业,三位一体,恰恰是戕害台湾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凶手。而台湾广电业者所能享受的言论自由,全看执政者自我约束的程度。这样的言论自由是嗟来食,是执政者恩赐的自由,不是制度化的自由。

自由经济,货物、服务、货币必须自由流动,自由竞争;同理,言论自由,媒体、内容、频道、价格,必须自由流通、自由竞争。我们若是用动员戡乱时期的脑袋,援引类比时代的通讯传播观念与技术,来规画数位网络时代的广电产业,别说是保障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怕是连「促进通讯传播健全发展,维护媒体专业自主」都是不可能的任务。

台湾真要落实言论自由,提升国家广电产业整体竞争力,必须修订NCC组织法使其成为单纯的监理单位,彻底翻修广电三法及相关法规,全面解除广电产业的管制。唯有如此,台湾的广电媒体才能像美国三大电视网那样,挺起腰杆向无知无耻的政客大声说「不」!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曾任台湾有线宽频产业协会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