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大法官是上帝還是死神?求生可能 求死不得
宪法法庭判决刑法杀人罪处死刑规定合宪,但设下严格的八道关卡。图为审议民主公民会议日前发布民调,八成民众反对废死。(本报资料照片)
最近司法院大法官宪法法庭判决死刑合宪,但对于判死的过程要求严谨,例如在判决死刑的最高法院必需有「强制辩护」,法官们必需「一致决」。据此,立法院将修正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判死合宪与否的释宪,不仅再次引动长期以来,台湾社会「废死」的争议;再加上这次判死的合宪性,是由37名死刑犯联名声请解释,从逻辑上推,当然是这37名死刑犯想「求生」,不想被执行死刑,才希望透过释宪,希冀透过「判死违宪」,求得「死里逃生」的机会;这种想透过宪法解释推翻现行法律的作法,是否合适?这次已引起各界的质疑及讨论。一般的释宪是就现行法律是否违背宪法的意旨,而做出合宪与否的解释。死刑的合宪与否事涉生命权的价值,存废是价值的认定,是否宜由极少数人的大法官认定,而非由代表多数的「国会立法」,基于「法律保留原则」来认定呢?
废死的宪法判决虽认定死刑合宪,但判死的程序必需符合「强制辩护」及「法官一致性」,因此判死虽不违宪,但现下这37名死刑犯在判死程序上,若有违大法官判决文中的严谨条件,仍有可能「翻案」避开死刑。而且,一般认为即使最后补足程序后仍有可能判死,但废死是当前执政党订的党纲,在民进党执政下,进行处决的可能性很低,所以外界对大法官废死判决,虽认定合宪,但已有「实质废死」之讥。37名死刑犯可能达成死里逃生「求生可能」的结果,这也是被害人家属公开表示痛心疾首的悲愤的原因。
大法官认为判死要补正严谨程序,也被认为是「少数」在强制(立法院)多数去修正法律条文,有无侵犯「立法权」?如果大法官可以以「废死判决」这样的方式「扩张宪法解释权到立法权」,那另一个案例如「安乐死」也和生命权有关,是否也可以声请释宪呢?
所谓的安乐死是个人因身心疾病,而自愿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有「身心疾病」为前提,而要「求死」,但在过去除了瑞士允许外,大部分国家都不同意安乐死,认为有违生命伦理,生命权即使自己在不堪病痛或精神痛苦的折磨下,仍不被允许。特别是医生如果以药物协助有需要的人终结生命,目前除了在极少数的国家,一如瑞士「立法」允许而「合法」外,都会被认为是「协助自杀」而被起诉。这些痛苦的病犯因为「求死不得」,是否也可以透过大法官释宪,认定台湾当前的病人自主权利法与安宁缓和医疗条例是否违宪呢?
有关安乐死和废死的生命权本质其实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寻求安乐死的人认为自己才是决定自己生死的人,而死刑犯即使是如大法官废死判决所说的最严重的犯罪类型者,法官才能剥夺他的生命权;同理,比照之下,那在「最严重的身心疾病类型」之下,医疗团队加上病患个人是否可以决定给予及要求药物,剥夺自己的生命权呢?
以台湾为例,病人自主条例只是允许放弃治疗,及积极维持生命必需的医疗手段而已;否则给予药物结束生命,就有协助自杀罪,甚至在无法确定病人意愿下,有可能涉及杀人的罪行。
英国到目前为止在安乐死上是采用立法方式予以规范,但「协助死亡法案」(assisted dying bill)仍躺在国会中,不知何时会通过。根据英国「皇家检察院」(CPS)的资料,2009年4月到2024年3月,共有187案涉及协助自杀,其中127案不被受理,36起案件在向警方报案后直接就不受理,而只有4个案件包括鼓励及协助自杀被起诉。看来「求死不得」的情况在法律上越来越可能被允许,也许用不着搞到宪法解释的层次去解决。
是不是有关生命权的「生死关头」,透过法律立法或修法就能解决呢?不是像废死者所标榜的死刑犯的判死,是那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