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何不增設「出國旅行支出」特別扣除額?

国人出国旅游频繁,有学者建议立委与财政部应一并考量食、衣、行、休闲、娱乐等各项民生需求设置特别扣除额。记者黄仲明/摄影

吃饭、穿衣、适当休闲与娱乐等,皆为个人生活之基本需要,何以综合所得税没有用餐、购置服装、休闲与娱乐等特别扣除额?原因在于:《所得税法》有「免税额」、《纳税者权益保护法》有「基本生活费用不得课税」之设计,可适当考虑个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费用与支出,不须另设扣除项目。

然,居住亦为个人维持基本生活之所需,免税额与基本生活费用理当将居住费用与支出纳入考虑,何以现行《所得税法》仍有规定,「房屋租金支出」为六项可列举扣除项目之一?溯源探究立法意旨与修法目的可知,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欠缺论述的正当性。

民国89年底修正、90年公布的所得税列举扣除规定,增设房屋租金支出项目;每一申报户每年扣除金额上限12万元。根据「立法院法律系统」,法条异动理由:「为适度减轻中、低收入者之税负。」但矛盾的是,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并无法达成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之政策目的。

首先,扣除额为计算课税所得之减项;中、低收入者,一旦不须缴纳综合所得税,增加扣除额,并不会带来任何一块钱税负减轻的效果。

其次,我国综合所得税一般扣除额之计算,分为「标准」与「列举」两种方式,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择一采用。根据统计,中、低收入者大多选择标准扣除之方式;增设房屋租金支出为列举扣除项目之一,对于仍然采标准扣除较为有利的大多数中、低收入者,修法前后之应纳税额完全相同,如何产生减轻税负效果?

第三,中、低收入者未必有房屋租金支出;此情形可从各地方政府皆订有低收入户所有房屋,免缴房屋税之规定,略见一斑。

第四,为达成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大可透过调高免税额、调高标准扣除额、降低其适用之税率……各种切实有效的方式,甚至也可以对须缴纳综合所得税的中、低收入者,直接给予现金补贴或免除其应纳税额;以增设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不仅是多此一举,还弄巧成拙。

此外,就税制发展成熟的欧美国家法律观之,也未见有将房屋租金支出作为列举扣除的作法。基于以上讨论可知,从白纸黑字所载之政策目的而言,我国当初增设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若非为立法之疏漏,就是有其他并未叙明的政策目的考虑。

让人扼腕叹息的是,近年来,民间团体与立法委员,并未能厘清房屋租金支出列举扣除的谬误,将促进「居住正义」的许多努力,耗掷于倡议将房屋租金支出,从列举扣除、改为特别扣除项目。过往财政部尚能坚守专业,对于修法持保留态度,但日前已出现戏剧性的转折。

目前立法院有不同委员及党团提案,共11个版本的所得税法扣除额修正草案,全数皆主张将房屋租金支出从标准扣除项目改为特别扣除。财政部长庄翠云,眼见压力难挡,上周于立法院财委会审查时表示:各委员及党团提案为落实居住正义,照顾租屋族,「立意良善」,财政部尊重委员提案。话虽然说的含糊,但寓意相当地清楚,财政部今后不会再坚持一直以来,对于此一修法方向的保留态度。

本文对于财政部不能抗拒压力、弃守专业立场表达「遗憾」,如果房屋租金支出可以改列特别扣除,岂有吃饭、穿衣、休闲与娱乐支出不行新设扣除额的道理?谨此建议立委诸公诸婆与财政部,应一并考量食、衣、行、休闲、娱乐等各项民生需求,皆应同时设置特别扣除额,以「落实分配正义」,「照顾弱势族群」。如果只是偏颇有房屋租金支出者,就是「立意不良善」、出纳之吝、为德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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