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酒駕拒檢車!八德警開槍意外打死女乘客 一審國賠判決出爐
桃园市八德警分局曾姓副所长2020年3月27日深夜追缉酒驾车辆时,连开5枪其中2枪将副驾驶座后方杨姓女乘客击毙,家属向桃园市政府和八德警分局诉请上千万元国赔,桃园地院判决出炉,认定警员违反警械使用条例规定,市府、分局应共同赔偿748万余元,可上诉。记者陈恩惠/摄影
桃园市警局八德分局曾姓副所长2020年3月27日深夜拦查酒驾车辆,遭吴男拒检及冲撞警车,于是朝车后连开5枪,其中2枪意外击毙后座杨姓女乘客,杨女双亲及其一双未成年子女向桃园市政府及八德警分局诉请国家赔偿1001万余元,桃园地院审理后认定,警员违反警械使用条例使用警械规定,因而致人死亡,判桃市府应赔杨父医疗及丧葬费35万3712元、未成年子女慰抚金250万元;判八德分局应赔4人扶养费共462万7758元,本案可上诉。
原告杨女家属主张,曾姓副所长案发当晚巡逻时,驾车追缉酒驾吴男的车至八德区建国路巷弄内,吴为逃离驾车2度倒退冲撞警车,再将车头朝右行驶,曾员竟自车辆后方射击5枪,意外击中乘坐副驾驶座后方的杨女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后背处,送医急救于28日死亡。认为曾员使用枪械行为未合乎警械使用条例规定,桃园市政府、八德分局应负赔偿责任,应分别赔偿538万7712元、462万7758元。
被告桃市府、八德分局则以曾员发现可疑车辆以广播器令其停车受检,讵车辆拒停受检、加速逃逸,甚至数次倒车冲撞警车,当曾员下车喝令停车受检时,吴男仍再次朝曾冲撞,遂依警械条例规定使用配枪朝车辆轮胎方向射击,是执行职务时合理使用枪枝,符合规定,同时认为吴男对于发生杨女死亡的结果应有过失。
法院审理认为,曾员积极执行职务拦停逮捕吴男,出发点固无不当,但未考量事故现场及车辆已加速驶离状态,使用枪械已难达成逮捕目的,仍对车辆连续击发5枪,逾越必要程度,致使副驾驶座后方的杨女因而丧命,未符合比例原则。至于被告以因为吴男迅速倒车,曾员的生命、身体恐遭危害,不得已才朝车辆的车轮部位射击,符合警械使用条例规定,属合法使用警械等语,即难采信,认定曾员使用警枪射击致杨女死亡,已违反警械使用条例的规定。
法院说,被告所属警员于执行职务时,因违反警械使用条例使用警械规定,因而致人死亡,该当于同条例所定赔偿要件,被告应依规定负赔偿责任。杨父诉请桃园市政府赔偿医疗费用5万3712元、丧葬费用30万元,共计35万3712元;杨的子女诉请桃园市政府给付慰抚金250万元部分,为有理由,应予准许。杨女双亲请求扶养费部分,依霍夫曼式计算法,杨父扶养金额为87万4716元、杨母99万4617元即属有据;未成年子女请求扶养费部分,主张分别受有扶养费128万5384元及147万2615元损害,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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