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门口装监视器揪「偷尿尿元凶」 反遭邻居提告求偿1万

高雄地院外观。(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黄子倩/高雄报导

高雄一名住在凤山区的张姓女子,有天在自家门口发现遭人偷尿尿,感到十分气愤,因此自掏腰包装设监视器希望能找出凶手,不过这个举动却引来对面邻居不满,认为新装设的监视器镜头可以拍摄到他在公共空间私人相关的生活作息动态影像,侵害到他的隐私权,提告要求拆除并且要求精神抚慰金1万元。由于张女无法证明自己取得半数以上住户同意她装设监视器,因此判决需拆除监视器,但因为经查镜头并未拍到邻居的私领域,因此不需赔偿。

判决指出,张女以及邻居尹男是同住在凤山一处国宅对门住户,108年6月间,张女某日发现自家门口疑似被人撒了一泡尿感觉恶心、不舒服,因此擅自决定装监视器「缉凶」,不料这个举动引起对门邻居尹男不满,认为张女装设的监视器会拍到电梯以及他家门口,隐私权有被侵犯的疑虑,因此希望张女拆除监视器。

不过张女不仅不愿意,还拿出一半以上的住户同意书佐证其他人也同意她在自家门口装设监视器,要揪出偷尿尿的凶手,尹男诉求未能如愿,因此一状告法院

一审判决张女不需拆除监视器,尹男不服上诉二审,法官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认定,张女要装监视器须超过一半的住户同意才行,虽然张女的确有提出住户同意书,但不能确认是否为确实是超过半数大楼住户所签,因此认为张女不能擅作主张,在自家门外(也算大楼共有部分)装设监视器,判决张女须拆除。

至于尹男提及侵害隐私权部分,法官认为张女装设的监视器,角度已经尽量避开直接照到邻居尹男的家门口,而且就算有拍到,顶多是拍到尹男及家人进出电梯,和短暂进出尹男住家门口的画面,并没有机会拍到私领域或者其他私人活动,认为尹男求偿1万元无理由,判决败诉。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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