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自行车取车后能有「5分钟鉴赏期」 即日起上路!

▲即日起,租赁自行车能有5分钟鉴赏期,若有问题不得收费。(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赖文萱/台北报导

近年来,骑乘自行车运动越来越盛行,不仅各县市政府都积极推动公共自行车,许多旅游景点也有业者提供租赁自行车,但也因此引发租赁纠纷交通部今公告「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未来租自行车取车后能有至少5分钟检查车况时间,若业者违反契约规定,将可裁罚3万至30万。

为避免因租赁契约内容不明而衍生租赁纠纷,交通部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拟定「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今正式对外公告,规范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即日起生效

在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中规定,出租人应明订付款方式租赁费率、保险项目、出租人资讯、自行车承租条件、使用须知、还车资讯及承租自行车毁损、遗失责任负担,以及遗失自行车之赔偿金额等。

▲避免租车纠纷并强化保障,交通部公告「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图/记者李毓康摄)

其中主要重点在保险项目及金额由地方主管机关经营者自行评估,并提供承租人及使用人于取车后「至少5分钟」检查自行车时间。另外,承租人及使用人骑乘自行车也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慢车、「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五章慢车规定,若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交通法令,罚锾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负责缴清。

另外,也明订出租人不得于契约记载「仅供参考」等不确定用语文字、不得约定出租人可片面变更契约内容及额外加价内容等不利承租人的约定。

若自行车租赁业者违反「自行车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将可开罚3万至30万元。交通部也提醒,消费者承租自行车时应详阅租赁契约,以确保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