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成劳动人事争议案通过仲裁化解
本报讯(记者解丽)昨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是从上一年度全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精心筛选而出,分别聚焦“劳动碰瓷”“全员竞业”“职场霸凌”等社会热点焦点,聚焦依法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进行病假管理等易发争议问题,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女职工等重点群体权益维护,具有高度的典型性、代表性,旨在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发生。
据了解,这十大案例分别是:以用工事实认定网约家政工与家政公司关系、故意不订立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异议期的约定应属无效、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调岗应合法合理、员工未到指定医院就诊不必然构成严重违纪、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遭遇职场霸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用人单位解除隐瞒利益冲突高管人员获支持、用人单位不得滥用竞业限制损害劳动者权益、事业单位职工提前离职应当支付培训违约金。同时,仲裁机构还对每个典型案例进行了释法分析和风险提示,便于用人单位和职工理解运用。这也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连续十年发布典型案例,目前已发布一百件。
近年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致力促进源头治理,打造了普法宣传三大品牌,即典型案例发布,调解员、青年仲裁员志愿者联系企业制度,“仲心护航”仲裁宣传服务活动,更有力地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全市调解仲裁机构不断健全“源头治理-多元调解-裁审结合-数字赋能”全环节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持续优化服务举措,着力提升办案质效。先后出台了终局裁决、协商调解、仲裁办案指导等几十项政策措施,相继建立了多元处理、调裁审执衔接、京津冀劳动人事争议协同处理等机制,仲裁办案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
同时,本市大力推行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形成了以仲裁院为主导,以工会、街乡、行业协会、园区调解组织为依托,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建立调解组织1200余家。推行“案前调解+速裁”工作模式,稳慎处理重大集体争议,实现仲裁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在全国率先进行全部类型仲裁文书电子送达,不断提升案件处理质效。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市调解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8万余件,结案率95%以上,80%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彻底化解。
下一步,本市调解仲裁机构将主动适应北京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对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的新要求,全面打造源头治理深化、审理质效提升、科技驱动赋能、队伍建设强化“四项工程”。
典型案例
遭遇职场霸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案情简介:2018年8月15日,杨某入职某医疗公司,双方订立两次期限均为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岗位为商务部经理。2023年2月17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杨某调整工作内容,承担审计工作。杨某表示其不熟悉审计工作内容,拒绝调岗。于是,刘某要求人事经理给杨某单独安排一个办公室,工作内容是抄写某特定内容一百遍,并在全公司发布公告,通报对杨某的相关安排。次日,杨某的办公电脑、文件等均被收走。2023年2月24日,杨某以某医疗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其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3月1日,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5000元。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医疗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基础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设备、工作场地(工作地点)以及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等。杨某的工作岗位为商务部经理,某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未经杨某同意,停止杨某商务部经理工作,并要求其每天抄写与工作内容无关的内容,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商务部经理岗位职责严重不符,且某医疗公司在谈话次日也实际撤掉了杨某的办公电脑、办公用品,某医疗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杨某提供劳动条件。杨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