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要我不要叫」台南女童4年遭單親父性侵664次 二審仍判12年
台南一名单亲爸爸被控于女儿7岁到10岁间,涉对女儿伸出狼爪,平均2天性侵1次,共计664次,直到去年4月女童对小学班导师揭露此事才爆发,校方紧急通报并安置女童,一审认他对未满14岁女子犯强制性交罪共664罪,应执行12年,不服上诉二审,法官认事证明确,驳回上诉。
单亲父辩称,女儿是因为不服从他的管教,想离开家里,才作不实陈述;女儿处女膜受损,是她自慰所致,与他无关。然而,他于警询时说认罪,不应该对女儿做这些事,知道自己做错了,但后来又翻供否认性侵。
他表示,先前在警询时陈述,是担心警察找前妻询问,前妻弟弟会找他报复,他所说的话只是应付警员而已,他没有做起诉书写的这些事。
女童调查时表示,父亲性侵她最早是在她念幼儿园时,一直到2023年4月下旬,她有拒绝挣扎、反抗,但爸爸都叫她不要叫,不要让别人听到,不然就不理她、不买东西给她,约两天发生1次,这么做违反她的意愿;她会在上健康教育课后跟老师反映父亲性侵一事,是她已忍不住了。
原审认为,女童曾向心理师、社工反映遭父亲性侵时,确感到不舒服、不喜欢;但也认为父亲多数时间很照顾家庭及她,两相权衡下会选择原谅父亲。言谈间仍很关心父亲,因为从小就是父亲扶养她长大,不会因这些事影响她对父亲的感情。可见对父亲孺慕之情溢于言表,应无故意攀诬父亲道理。
台南高分院指出,女童是被告亲生女儿,被告对她性侵时是7岁至10岁女童,尚属稚龄懵懂,衡情不可能同意与被告发生此种违逆人伦性交行为,且女童证称她有拒绝被告,拒绝的结果,被告会不理她,不会买东西给她,而女童年幼,须仰赖被告扶养才能生存,显然是迫于无奈与被告性交。
且被告长期对女童性侵,利用与她独处时机,使尚属年幼的她处于不敢反抗无助状态,已足以压抑、干扰、妨害尚属稚龄懵懂女童性自主意思,使她不得已顺应被告要求与之性交,自难以她未敢反抗或先前未对外求助,即迳予推认已经她同意,或未违背她意愿,堪认她是在被违反意愿情况下,遭被告强制性交无讹。
台南高分院指出,女童证称她有拒绝被告,拒绝的结果,被告会不理她,不会买东西给她,而女童年幼,须仰赖被告扶养才能生存,显然是迫于无奈与被告性交。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