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狼父性侵未成年女兒「不是親情是愛情」 二審仍判4年半

台南有名父亲日前不顾未成年亲生女儿言语及肢体推拒,以身体压制她,还强吻、摸胸,甚至强制性交得逞,女儿不甘受害,向友人求助后报警处理。「不是亲情、是爱情」,狼父否认强制性交,一审被判4年6月,不服上诉,二审认原审认事用法俱无不合,所量处刑度允当,驳回上诉。

父亲坦承,他是少女的亲生父亲,案发时在住处房间内,有亲吻其嘴巴、脖子、肩膀,及抚摸胸部、触碰阴部,甚至与女儿性交。但他矢口否认强制性交,辩称与女儿平时就有一些亲密动作,案发时就顺其自然发生,没有对女儿强制性交,是合意性交。

父亲的辩护律师认为,父亲并未施以强制或其他违反女儿意愿手段,应构成刑法中利用权势性交罪,而与刑法强制性交罪之构成要件不符。且女儿于侦查时证称「我当时有一瞬间想到如果这个性行为发生的话,我就不用待在这个家中了,这也是我今天不抵抗的原因」等语,已明确证称于案发当时并未抵抗,也就是父亲案发当时并未使用强制或其他违反意愿手段。

律师表示,案发地点为老旧公寓,坪数仅约20坪,室内空间狭小,若房间内有人大声尖叫,纵使关上房门,在客厅的人也不可能听不见。果真有女儿所称大声尖叫,案发当时在客厅的大弟不可能没听到。且女儿事后以IG向友人讲述被害经过对话纪录,及案发后心理咨商时所述,属于与女儿侦审中陈述具有同一性累积证据,并不具补强证据适格。

台南高分院指出,女儿对于亲生父亲无视人伦,对女儿性交要求,心中恐惧可想而知,女儿于遭父亲性交过程中,以些许言词、举动表达拒绝之意,依其年龄及其亲属关系,已属最大勇气体现。父亲竟无视女儿拒绝之意,仍违反其意愿强行与其性交行为,所为已构成强制性交要件甚明。

合议庭指出,大弟于审理时传唤到庭,当庭表示拒绝证言,尚难仅以她的大弟于案发时确在住处客厅,即为父亲有利认定。而女儿与友人间对话纪录,为证明女儿心理状态、认知及所产生影响;且关于案发后心理咨商内容,仅呈现女儿对于被告养育之恩,心存感激,当不可能有造假诬陷父亲情事,均非以转述女儿陈述被害经过。

且综观女儿证述内容全文,女儿只是在父亲对其为强制性交犯行时,表达其主观的一瞬间想法,并非得据以「断章取义」迳认为父亲未违反女儿意愿,或女儿未为任何抵抗、拒绝行为。台南高分院审核,原审认事用法俱无不合,所量处刑度也属允当,驳回上诉。

台南地院认父亲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强制性交罪处4年6月,经台南高分院审核,原审认事用法俱无不合,所量处刑度也属允当,驳回父亲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