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股东权益、扩大弹性租税措施 企并法修正条文上路
经济部表示,本次修正在强化股东权益的保障部分,规定公司必须在股东会召集事由中,说明董事就并购之利害关系重要内容,以及赞成或反对并购的理由;并扩大反对并购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适用范围。原本只有放弃表决权股东有收买请求权,新法施行后,于股东会决议时未放弃表决权而投下反对票的股东,亦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买回其股份,以保障反对并购之股东权益。
新法也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即「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或「并购公司所支付股份、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并购公司净值20%」,可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并购,不须再经过股东会,以加速及简化并购流程。
经济部表示,本次修正的另一个亮点为明定被并购新创企业个人股东取得的股份对价,可选择全数延缓缴税;同时明定可辨认无形资产之类型,并放宽并购产生的无形资产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为摊销的计算标准,使并购方更易于估计其租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