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刑3年以上得声请通联纪录 法务部认「规定过严」将提案删除
法务部提案删除「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1条之一的「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使得调取的规定,该案目前正在政院审查。(刘宗龙摄)
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规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徒刑才得以书面向法院声请调取通联纪录,法务部今提给立院的书面报告指出,该规定显属过严,研议修正该法第11条之一,删除「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使得调取的规定,该案目前正在政院审查。
法务部指出,国内近年来发生骇侵资安事件,像是第一银行自动提款机盗领案,重要产业受到勒索软体攻击,民众个资遭泄导诈骗案件,也有网路散布被害人性私 密影像或深度伪造色情影片网站等网路性暴力案件,但类似案件发生时,电信业者和设置公众电信网路者常未留存相关网路连线流量纪录,导致案件查缉难以有效溯源追查,也无法利用网路流量纪录分析防范可能受害者,已影响被害人权益。
另外,网路流量纪录与通信纪录相类似 ,可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之补强证据,可以此作为认定被告不在场或非实际持有人等有利证据。
为了确保电信网路业者有保存相关纪录,协助执法机关调取,法务部研议修正通讯保障及监察法部分条文,增订「网路流量纪录」,课予业者保存纪录的义务,同时删除调取票最重3年以上刑度的限制,增加「妨害电脑使用罪」、「废弃物清理法」罪章为检察官得职权调取的适用罪名,符合实务需求。
另外,目前调阅「通讯使用者资料」须检察官向法官声请,法务部考量对人民隐私权影响轻微,也提案改为检察官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