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任校长却可当老师 教团无法接受:应解聘

国中小校长如遭举报不适任但未达标准可回任教师,教团吁:应予直接解聘或不续聘。(李侑珊摄)

教育部3日宣布,通过新订定的「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并预计将于10日公告,针对校长涉及性侵、贪污渎职、严重霸凌及经医师判定有精神病等不适任情况,订定全国统一处理标准,值得关注的是,未达不适任标准,可回任教师。这让教团无法接受,反问:「不适任校长就是不适任教育人员,既然是不适任教育人员,还能够担任教师吗?」应予直接解聘或不续聘。

教育部已在4月11日预告「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草案,明定由主管机关设置「校长事件审议会」处理上述不适任案件,须包含校长、教师、家长、私校团体代表及法律、教育学者专家。

教育部今日表示,过往校长不适任事件,未有一致性的调查处理机制,各机关宽严不一,为回应各界期待,教育部依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国民教育法》第17条第2项授权规定,并邀请校长、教师及家长团体等代表及22县市主管机关,历经15次会议研商,拟具「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校长不适任事实调查处理办法」。

教育部说明,校长疑似涉有不适任事实时,为加快处理程序,于「校长事件审议会」下设5人审查小组,审查是否受理各检举案件。其程序为主管机关接获检举或知悉违法事件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交由审查小组审查。

教育部指出,为保障学校师生及校长权益,除涉及性别事件由主管机关依《性平法》调查、处理外,主管机关应组成3至5人调查小组,就校长不适任事件予以调查。另私校校长倘疑似有不适任情形,由学校法人依《私校法》办理,法人未办理或未依法办理时,主管机关再进行调查。

教育部提到,为确保调查小组之专业、公正性,小组委员须自校长事件审议会调查人才库,遴选该校长服务学校以外的专家学者担任,其中至少应有1名法律专家。事件调查时,应保障校长陈述意见机会,并应邀请同一教育阶段类型学校或全国校长协会代表陈述意见。

至于校长不适任事件之终局实体处理,教育部说,倘涉及消极资格者,除解除其职务,并不予回任教师外,应并审酌案件情节,管制其终身或1年至4年不得聘任为教育人员。未达解除职务之不适任情形者,主管机关应依其个案情形,作成回任教师、改任其他职务或为其他适当处理。

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以下简称全教总)认为,教育部目前的立法思维仅是迁就现况、方便主管机关之实务操作。「不适任校长就是不适任教育人员,既然是不适任教育人员,还能够担任教师吗?」

全教总呼吁《校长不适任草案》回归《国民教育法》第18条第2项规定的作法,重点就是不得让其回任教师与教育人员,应予直接解聘或不续聘。

全教总也说,碍于法规授权,《校长不适任草案》未来仅适用于公、私立国中小校长,高中校长不适任事实认定与处理,并无相关规范,形成教育法制之空窗,要求教育部比照《国民教育法》,尽速修正《高级中等教育法》,及早订定高中校长不适任处理机制,或于《校长不适任草案》加入高中学校准用规定,让高中不适任校长处理机制可一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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