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丁贵烧国旗、撞员警 全获不起诉

去年228自由台湾党党主席蔡丁贵号召支持者广场前焚烧国旗冲撞灭火员警,转移到228公园时,再攻击撞倒员警,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务污辱国旗、公共危险等罪送办;不过,台北地检署调查后,都以罪证不足为由,27日将蔡处分不起诉。

检方侦查时,蔡丁贵行使缄默权,仅辩称他的公民教育运动就是一个政台理念的表达等语。

警方移送指控,去年2月28日下午2点30分,蔡丁贵与支持群众齐聚自由广场,蔡于牌楼前焚烧中华民国国旗,黄姓警员见状,立即持灭火器上前扑灭火势,却遭蔡冲撞,造成黄员手部脱皮红肿等伤害。

3时5分蔡丁贵又率众前往228公园,当时228公园正举办「二二八70周年中枢纪念仪式」,蔡与群众欲由非主办单位规画入口进入会场,被执行会场安全的警员阻挡,蔡又被控身体冲撞警员,导致警员重心不稳跌倒受伤。

警方于是,告发蔡丁贵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务、污辱国旗、公共危险等罪,警方依法送办。

检方认定,蔡丁贵被控焚烧国旗部分,也难以证明蔡所焚烧的国旗,确实符合法规所订定的比例图形颜色,不能以侮辱国旗罪名相绳,且因没有延烧,不构成公共危险。

至于冲撞警员部分,检方认定警员在自由广场身着便衣外套、戴口罩头上并未戴警帽,再加上现场人潮众多,其中包括不同立场民众,蔡是否得以立即辨识警员身份,不无疑虑,在228公园受攻击警员验伤结果与其所述状况不符,再加上无搜证影像,检方均认定罪嫌不足,将蔡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