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丁贵烧国旗、撞员警 全不起诉
自由台湾党主席蔡丁贵去年228在自由广场焚烧国旗、撞员警,北检27日以罪证不足不起诉。(本报资料照片)
自由台湾党党主席蔡丁贵去年228在自由广场焚烧国旗、冲撞灭火员警,转移到228公园时,再攻击撞倒员警,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务、污辱国旗、公共危险等罪送办。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蔡焚烧的国旗难以认定是法律规定的国旗,加上员警穿着便衣,27日以罪证不足,作出不起诉处分。
警方指控,去年2月28日下午,蔡丁贵与支持群众齐聚自由广场,蔡于牌楼前焚烧中华民国国旗,黄姓警员见状,立即持灭火器上前扑灭火势,却遭蔡冲撞,造成黄员手部脱皮、红肿等伤害。
后来,蔡又率众前往228公园,当时228公园正举办纪念仪式,蔡与群众欲由非主办单位规画入口进入会场,被执行会场安全的警员阻挡,蔡又被控以身体冲撞警员,导致警员重心不稳跌倒受伤。
警方于是告发蔡丁贵涉嫌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务、污辱国旗、公共危险等罪。检方侦查时,蔡丁贵行使缄默权,仅辩称他的公民教育运动,就是政治理念的表达等语。
检方认定,蔡丁贵被控焚烧国旗部分,从其形式、大小,难以证明蔡所焚烧的国旗就是法律规定的国旗,不能以侮辱国旗罪名相绳,且因没有延烧,不构成公共危险。
至于蔡丁贵分别在脸书张贴「拆除228民族屠杀元凶铜像」、「独派站出来!228来拉倒自由广场蒋介石铜像」等文字,因无法证明蒋公铜像属国定古迹附属设施,因此煽惑他人犯罪也不构成。
检方同时认定,警员在自由广场身着便衣外套、戴口罩,头上并未戴警帽,再加上现场人潮众多,其中包括不同立场民众,蔡是否得以立即辨识警员身分,不无疑虑,在228公园受攻击警员验伤结果与其所述状况不符,再加上无搜证影像,检方均认定罪嫌不足,将蔡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