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旅客携带口罩出境,每人5盒为限

财政关务署再度提醒,目前规定合理自用数量一人最高为5盒,超过部分依法没入,并提醒民众,亦不得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口罩出口,以免触法受罚,海关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等边境管制机关,将严查严办。

因应武汉肺炎疫情严峻趋势,为确保国内口罩供应所需,以保障国人健康,经济部于1月23日公告,自109年1月24日起至109年2月23日止,为期1个月,纺织材料制口罩管制出口。自实施之日起,一般出口货物邮包及快递货物,未依规定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申请专案核准者,纺织材料制口罩即不得出口,经查获违章者,海关即依海关缉私条例等相关规定论处

至于旅客携带口罩出境,于合理之自用数量范围内,依规定无须向海关办理报关,于春节期间,海关实务认定原则上一人以5盒为限,为确立前述数量之妥适性,关务署于本(30)日上午邀集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经济部工业局大陆委员会、内政部航空警察局、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召开会议研商,获致以下共识

一、旅客随身携带口罩出境之合理自用数量,维持以每人最多5盒(每盒50片)为限。未来将每周定期召开会议,视疫情发展状况及国内口罩产能情形,滚动检讨合理自用数量。

二、经海关查获携带超量口罩出境者,将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9条之规定,没入货物,并得依同条例第36条第1项规定,处货价3倍以下之罚锾。

三、经海关裁处没入之口罩,经处分确定后,依行政院院长苏贞昌指示,移送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做为国内防疫所需。

四、该署与所辖各关、内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海洋委员会海巡署立即成立联系窗口密切配合,加强查核出境旅客携带口罩数量,倘发现违规情形,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