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过分提高 助长物价飞涨

1963年,花莲港开放为国际港,行政院院长王云五(中)前往港区剪彩。(本报系资料照片)

我国人的保守机密性向极薄弱,尤其是宣泄于外间的并非全部的经过事实,而祇是片段的事实;于是上海劳工界便异口同声的认为我是刻薄劳工的罪人了。

况且从重庆时代决议征用国人在国外资产之日起,绕了几年的弯子,到了今日,仍感征收富人捐之困难,则何如再作一年左右的准备工作,就是先办财产登记,再行征收财产税。可是许多人都觉得向富人特征的一种捐税已届急不容缓的时期,未便再费许多时间,办理财产登记的手续;因此我的主张便被搁置了。

这真是一种笑话

后来我就任财政部长,鉴于过去的救济特捐办理困难,确想先从姓名使用及财产登记下手,再进而征收财产税。可是立法委员刘不同氏等已先在立法院提出征收财产税案,此在原则上我当然赞同,但在技术上不经过财产登记而遽定征收财产税,却有考虑之必要。当我一度列席立法院财政金融委员会,于答复各委员质询时,对于征收财产税一问题,便发表如上的意见,换句话说,就是原则赞同,但须先将征收技术妥为研究。其后该委员会迭嘱财政部派员列席备咨询时,我对于所派列席人员,亦嘱其以同一意见提出,并令协同研讨技术问题。总之,财产税之应予征收,任何人不得非议,惟技术问题,如未能合理解决,确难免不公流弊,也是人所尽知,后来立院财政金融委员会决议仍采提名方式,与救济特捐办法相仿,我曾令财政部代表表示怀疑。以上所述,便是我对于本案的主张和态度。

但是上海工商界竟误会我对于刘不同氏的提案系主动者,而彼此间无异唱双簧。因此,他们认为我又对上海资产阶级施压迫,而所谓第三大罪便加在我身上了。这真是一种笑话。我在原则上主张应征财产税,那是不可掩的事实,而且我绝不否认。假使我有具体的办法,当然我可以财政部长的地位,透过行政院,而向立法院正式提出,又何必在幕后刘氏合作,借刘氏的名义来提出呢?反之,刘氏对种种问题,向来有其独立的主张,又何致与政府当局勾结,代为负责提出呢?

以上所述,都是我任行政院副院长后,和上海资产阶级发生恶感的经过。但是一方面既开罪了资产阶级,他方面似可获得劳工界的好感了。这却又不然。事情是这样的,当三十六年二月政府颁布经济紧急措施令,将物价工资一律暂行冻结,行之数月,因物价无法抑平,工资指数之解冻自属不可避免之事。记得是年五月间,当张院长上台未久,上海工人纷纷提出生活指数解冻的要求,上海市政府于获得行政院对于原则上的同意后,即与其所辖的社会局拟具解冻方案,其中最关重要之点,就是恢复生活指数计薪后,工人底薪如何按级折扣计算的问题。

上海市政府所拟的方案,系对于底薪三十元以下者,按其底薪乘生活指数,不予折扣;其超过三十元之部分,每十元递减半折。闻此案事前已征得劳方同意,却未与资方协议。提行政院后,张院长指定政务委员数人从事研究,由我召集。我平素对于劳工的生活与福利,本极关心;但有一点意见和许多人不同,那就是不肯祇顾目前,必须放远眼光,顾及久远。

而且在通货膨胀物价不断高涨的时候,对于劳工或其他薪水阶级的待遇,不要祇看薪水数目的多少,当兼顾其购买力的大小,换句话说,不要因为薪资增加了,以致过分刺激物价,在未届薪资再调整的期间内得不偿失。因此,对于本案的审查,我一本向来负责的精神,在小组召开以前,准备了几个方案,一一列明数字,以资比较。

具体言之,就是按照当时的生活指数及今后可能进展的生活指数估计,除三十元以下的底薪不折扣我完全赞同外,对于上海市政府,拟每增十元递减半折之原案,认为有郑重考虑的必要,同时另拟两种折扣方式,一为每增十元递减一折,至二折为止;一为每增五元递减一折,仍至二折为止。再以底薪百元,按上述三种方案计算,则上海市政府原案折实为八十六元,就是八六折,依每增十元递减一折的方式,则折实为七十二元,就是七二折,而依每增五元递减一折的方式,则折实为五十八元,就是五八折。

我把以上三方案及其计算结果,一并提交小组研究。各委员认为既按生活指数,如不打折扣,则无异完全恢复战前的生活水准。今上海市政府所拟方案,百元底薪者仅打八六折,而实际上上海一般工人的底薪已超过战前一倍以上,是则表面上虽打八六折,实际上转较战前增加七成以上,虽战前劳工生活有待改善,但目前公务人员及其他薪水阶级所得均远较战前为低,工人独较战前增加七成以上,未免过高,超过上海市政府所拟方案,一致认为不可行。于是转而讨论我所拟之其他两方案,而对此却有两种意见;主张从宽者拟采每增十元递减一折的办法,而主张从严者则拟采每增五元递减一折的办法。经过很长久的讨论,结果决采从严的办法,其理由一则目前工资已在物价成本中占很重要的成分,如工资过高将影响一般物价;二则目前上海工人底薪平均超过战前一倍以上,按照从严的办法,百元底薪实得五八折,表面上虽折扣稍大,而由于底薪之加倍,折扣后实际所得仍超过战前约二成,以视公教人员及一般薪水阶级平均实得不及战前半数者,已甚优越;三则在若干种工业中,工资增加之数,不能于售价中取偿,将使资方无力维持其继续生产,结果将使许多工人失业。就我本人的主张,总觉得战后经济困难,各阶层均应同甘共苦,且为工人长久福利计,与其工资过高,窒息生产,无宁一时稍低,使生产可以发达,工人就业的机会更多;所以我不否认我是赞同后一种办法的。

至原来反对后一种办法者,权衡轻重,尤以工资解冻的动机系由于物价飞涨,此时如骤将工资过分提高,势必助长物价之飞涨;故讨论结果,几一致赞同从严的一种办法。此项决议随即提到全国经济委员会的物价委员会,俾作最后决定。该委员会照章系由行政院院长兼全经会委员长张 氏主席,出席委员除关系部会长官外,还有京沪两市市长,那一次因事关上海特多,除上海市市长出席外,该市社会局局长亦列席。在上海市当局方面,为尊重工人的愿望,并因事前业与劳工界协议,故极力主张其所提原案;在我则以小组会议召集人的地位,不得不代表小组将采取决议的理由详为说明。经过了很长久的讨论,最后按照我国人的妥协性,遂决采折衷办法,即三十元以外每增十元递减一折旧办法。其间种种,本来是对于重要议案,讨论不厌求详应有的步骤,如在保守秘密的原则下,赞成和反对的内幕是不应宣泄于外间的;可是我国人的保守机密性向极薄弱,尤其宣泄于外间的并非全部的经过事实,而祇是片段的事实;于是上海劳工界便异口同声的认为我是刻薄劳工的罪人了。(系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