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汰舊換新退稅 應在申請年度認列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车辆汰旧换新,依《货物税条例》规定取得退税款,可列为资产成本减项,或未折减余额减项,但应留意应在「申请」年度认列。

台北国税局解释,营利事业购买符合货物税条例规定车辆新车,所取得货物税退税款属于购买该资产的成本减少,不属于所得性质。

公司在购置当年度申请退还货物税,应列为资产成本的减项,在购置「次年度」才开始申请退还减征货物税,退税款就应在申请时列为未折减余额减项,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折旧。

例如,甲公司于2023年元月间购买六辆符合货物税条例规定小客车新车后,同步报废六辆旧车,新车依照耐用年数五年计提折旧,并在2023年2月1日申请退还每辆5万元货物税,共30万元。但甲公司办理当年度营所税申报时,未将退税款30万元列帐,即未列为资产成本减项,导致虚列折旧费用6万元,被国税局补税1.2万元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