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文》规范大学兼职却窒息学术

图为教育部。(林志成摄)

教育部修正了「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并通知各校遵行,拟将大专教师兼职做一些合理规范,立意并非不佳,但因此次规定的「兼职」范围,包括国内外学术团体、专业组织与学术期刊项目;而且此处理原则规定「除相关法令规定随职务异动或当然兼职者外,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书面核准」。上述规定对大学教师的一般学术活动衍生了许多困扰,最近试图配合修改校内法规时,发觉很多窒碍难行之处,法条修改也引起较大的争议

大学的使命,包括了人才培育与知识创造。大学教师的本职,除了教学辅导之外,研究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责任。服务的工作涵盖校内服务与专业所衍生的学术服务。于此次「处理原则」中所被规范者,如国际学术组织与国内外专业学会委员理事理事长及学术期刊的编辑审查委员与主编等,都是大学教师常见的学术活动,这些工作多数是义务职并无酬金,而且因为与专业相关,通常是具有高度荣誉感的工作,是学术成就被同行认可的指标,也是过往科技部鼓励教师积极争取的。

但「处理原则」更改说明中指出,为了鼓励大学教师进行学术交流,所以将上述「兼职」纳入同意范围。但这些学术服务的工作在大学教师过往的认知中,通常认为这是大学教师所该承担的责任,是学术社群一份子所应尽的本分。上述工作通常没有额外津贴,一开始就不应纳入兼职的规范中。此次修法将之纳入规范,且要求事先报准,教师感受到的不是鼓励,而是限制。尤其上述这些学术组织的职务多数是于开会现场中推选产生,对多数当事人更有着无法事先报准的难处。

因为这些职务都是学术社群中由来已久的服务工作,鲜少听到国外同行需要事先报准始能任职。据笔者所知,国外大学教师向任职单位提报担任学术单位某重要职务,如重要期刊的总编辑或重要学会的理事长,是因为当选人希望申请额外经费来支援其学术服务工作,或是希望任职单位能够重视此职务来减低原先对其工作的要求。而国外大学这样鼓励的作法精神,明显不同于此次教育部所要求的「事先报准」。

「教师兼职处理原则」是为了产生良好规范,让大学教师的能力可做出最大贡献。但认定无给职的学术服务工作是兼职,且必须事先报准,这样的规定与现行学术活动的运行通则明显不一致,对鼓励教师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将产生负面影响结果就是规范兼职的效益未见,限制学术活动的弊病已生,形同将婴儿洗澡水一起丢弃,结果一定不是教育部所乐见的,希望教育部能倾听大学的声音做出合理修正。

作者为国立清华大学讲座教授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