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信文》规范大学兼职却窒息学术
图为教育部。(林志成摄)
教育部修正了「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并通知各校遵行,拟将大专教师兼职做一些合理规范,立意并非不佳,但因此次规定的「兼职」范围,包括国内外学术团体、专业组织与学术期刊等项目;而且此处理原则规定「除相关法令规定随职务异动或当然兼职者外,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书面核准」。上述规定对大学教师的一般学术活动衍生了许多困扰,最近试图配合修改校内法规时,发觉很多窒碍难行之处,法条修改也引起较大的争议。
大学的使命,包括了人才培育与知识创造。大学教师的本职,除了教学与辅导之外,研究与服务也是非常重要的责任。服务的工作涵盖校内服务与专业所衍生的学术服务。于此次「处理原则」中所被规范者,如国际学术组织与国内外专业学会的委员、理事、理事长及学术期刊的编辑、审查委员与主编等,都是大学教师常见的学术活动,这些工作多数是义务职并无酬金,而且因为与专业相关,通常是具有高度荣誉感的工作,是学术成就被同行认可的指标,也是过往科技部鼓励教师积极争取的。
但「处理原则」更改说明中指出,为了鼓励大学教师进行学术交流,所以将上述「兼职」纳入同意范围。但这些学术服务的工作在大学教师过往的认知中,通常认为这是大学教师所该承担的责任,是学术社群一份子所应尽的本分。上述工作通常没有额外津贴,一开始就不应纳入兼职的规范中。此次修法将之纳入规范,且要求事先报准,教师感受到的不是鼓励,而是限制。尤其上述这些学术组织的职务多数是于开会现场中推选产生,对多数当事人更有着无法事先报准的难处。
因为这些职务都是学术社群中由来已久的服务工作,鲜少听到国外同行需要事先报准始能任职。据笔者所知,国外大学教师向任职单位提报担任学术单位某重要职务,如重要期刊的总编辑或重要学会的理事长,是因为当选人希望申请额外经费来支援其学术服务工作,或是希望任职单位能够重视此职务来减低原先对其工作的要求。而国外大学这样鼓励的作法与精神,明显不同于此次教育部所要求的「事先报准」。
「教师兼职处理原则」是为了产生良好规范,让大学教师的能力可做出最大贡献。但认定无给职的学术服务工作是兼职,且必须事先报准,这样的规定与现行学术活动的运行通则明显不一致,对鼓励教师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将产生负面影响,结果就是规范兼职的效益未见,限制学术活动的弊病已生,形同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丢弃,结果一定不是教育部所乐见的,希望教育部能倾听大学的声音做出合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