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龄下修 高海外所得家庭受惠

第一是下修成年年龄将影响纳税义务人之免税扣除额,因其将影响所得税法对未成年受扶养亲属之认定,意即若年满18岁之子女若无继续求学或未拥有身心障碍及无谋生能力证明者,将须自行申报综合所得税。

第二则是海外所得应纳入基本税额申报,且申报单位是以家户为主,按规定每一申报单位(纳税义务人、依法合并申报配偶及受抚养亲属)每年有免税额670万元,若受抚养亲属年满18岁且无继续求学或未拥有身心障碍及无谋生能力证明者,将自行申报综合所得税。

意即,每年可增加一户的670万元免税额,可能有利每年海外所得超过免税额的家庭。

王瑞鸿提醒,由于民法是从今年才将成年年龄下修到18岁,今年5月是申报去年综合所得税,不受今年民法下修成年年龄影响,纳税义务人务必要特别注意,以免提前误用了相关规定,导致短漏税。

另外,也不是成年就一定要自行申报综所税。已成年子女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者仍可受纳税义务人扶养,所以虽然年满18岁,只要还在校就学,仍然可以由父母亲申报抚养。

至于已成年在学子女是要由父母申报,还是单独申报会比较有利,要看已成年子女的所得状况而定。

以打工族来说,无论是单独申报或是由父母申报抚养,112年的免税额9万2,000元跟薪资所得扣除额20万7,000元都是一样可以扣除,差异在於单独申报多了标准扣除额(单身者的标准扣除额为12万4,000元)。

因此打工族一年的薪资所得如果超过29万9,000元时,选择让父母申报抚养时,超过的薪资就要依申报户的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但自己单独申报时不仅可以先扣除标准扣除额,还可以适用较低的累进税率,也许自己申报较有利。

但上述案例并没有考虑到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或是列举扣除额(医药支出、保险费、房屋租金甚至购屋借款利息)的影响,因此,建议纳税义务人还是要依照自身情形试算,才能正确判断。

相对而言,如果已满18岁但未在校就学亦非身心障碍、无谋生能力者,就必须单独申报综所税,假设在没有任何所得的情形下,原本由父母申报抚养时,父母所得总额尚可减除该子女免税额,但成年年龄下修到18岁后,由于该子女必须单独申报,就浪费了该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