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年齡下修 北區國稅局:年滿18歲有所得應單獨申報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今(113)年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年满18岁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原则上应单独办理申报。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民法修正调降成年年龄由20岁下修为18岁,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今(113)年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年满18岁即已成年,如有所得,除符合一定条件外,原则上应单独办理申报。
该局举例,甲君儿子乙君于111年度时18岁,甲君列报为受扶养亲属减除免税额,112年度乙君19岁,若已不在校就学、且无身心障碍等情况,甲君不可再列报乙君免税额,乙君如有所得应自行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
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办理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依所得税法第15条第1项及第17条第1项第1款第2目及第3目规定,如所得人已成年,且非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者,依法不可由纳税义务人(如父母、兄弟、姊妹)列报减除受扶养亲属免税额。
但94年出生者(即112年度届满18岁)可选择单独申报或与扶养人合并申报,属93年及以前年度出生者(即112年度满19岁以上),如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可由扶养的纳税义务人合并申报。
该局呼吁,民法成年年龄自112年1月1日起下修至18岁,纳税义务人于申报综合所得税受扶养亲属时,要特别留意成年子女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以免遭到剔除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