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作公益安养信托 规定松绑

公益信托、安养信托近二年变化

为让银行业推动信托更多元化且弹性,信托公会再争取松绑。金管会近日同意放宽在四种情况下,公益信托及安养信托可不必申请兼营全委业务,信托公会秘书长吕蕙容表示,一般的全委代操是依客户风险属性追求投资报酬,但「公益信托及安养信托」代操的目的并不一样,现放宽后将可鼓励信托业者能多承作具有运用决定权的安养信托业务型态。

吕蕙容解释,过去若受托人信托财产为有价证券,且金额超过新台币1,000万元时,银行就必须取得兼营全委业务,就会大幅增加银行的遵法成本,导致业者在遇到企业主想捐赠股票成立公益信托时,碍于须申请兼营全委业务之要求,而难以承接,限制了公益信托的发展。安养信托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在信托公会多次积极争取下,金管会同意放宽,银行业在办理公益信托及安养信托时,符合四大态样时不必再申请兼营全委业务。一是为支应信托契约各项公益或安养所需相关支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之有价证券出售变现;二是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运用于国内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附买回交易;三是受托人参与信托财产为有价证券之现金增资。

至于第四是针对安养信托存续期间内,委托人有经医院或法院认定为失能、失智、心神丧失、精神耗弱或声请监护、辅助宣告之相关证明文件,或因疾病、事故致失去意识或昏迷等情事发生,致委托人无法对信托财产运用于特定投资标的之交易条件为具体指示时,受托人与委托人事先于信托契约约定之一定区间、范围或方式之交易条件内为委托人指示之特定投资标的执行交易。

吕蕙容指出,国人平均寿命上升,安养信托存续期间长达20至30年直至委托人终老,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能包括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当委托人现金不够支应时,就需授权银行对信托财产有运用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