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安养信托 规模冲近15亿

身心障碍财产信托」自办理来累计业务量

「特殊需要信托」比较

身心障碍者安养信托逐年增长,信托财产规模已上冲近15亿元。信托公会理事长雷仲达表示,身心障碍者安养信托服务,可朝二方向发展,一是引入「个案经理制度、二是提升受托人裁量权

雷仲达指出,依据卫生福利部统计,截至2018年底我国领有身心障碍证明者约117.4万人,占总人口比率4.98%,其中年龄在18岁以下者约5.2万人,而年龄介于18~30岁以下者也有约7.4万人,如何提升身障者的经济安全,让负责照护者安心,可以利用「信托」来做妥适的规画,透过信托方式管理财产,避免财产被亲友不当的占用。

雷仲达表示,未来信托业者可朝以下二方面规划,一是参采新加坡香港特殊需要信托,引入「个案经理」制度:短期可与相关社福团体合作,在信托契约签订前,由社福团体先与委托人共同规划拟定受益人未来之需求及预算开支金额,以协助委托人拟订信托照顾计划

第二是提升受托人之裁量权:可依个案情形,先由委托人于信托契约同意,完全授权受托人得基于「受益人最佳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或于信托契约约定受托人于取得信托监察人同意后,代为处理信托事务,让受托人的裁量权更具弹性

雷仲达表示,为方便民众设立安养信托,以保障身障者未来生活、安养照护及医疗等需求所须财产的安全,信托公会已依金管会的指示,拟订以委托人兼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安养信托契约范本,让身心障碍者能更安心地将财产交付信托给银行

父母如欲成立以身心障碍子女为受益人之他益信托,亦可参照该范本调整相关条款约定,该范本已放置在信托公会网站首页的「高龄者身心障碍者财产信托专区」,供民众参考使用。

信托公会秘书长吕蕙容表示,在范本中就订有身心障碍者安养信托契约的最低保障规范,例如信托财产高于一定金额者,每月按固定金额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财产不得投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之2所规定复杂性高风险商品;受托人受理运用信托资金投资于受托人所提供之金融商品,不得再向委托人另收信托管理费等。

另外,委托人在信托契约签订时也可以增列相关信托财产给付弹性的约款,事先约定于符合特定条件发生时(例如因应日后受益人医疗照护需求或因应物价指数变动),不须再经过契约变更的程序,受托人即可调整给付金额,以便能更贴近受益人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