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情相悦就没事!?当心仍有「两小无猜」条款之责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提醒,若与18岁以下人发生关系,就有刑责问题。(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示意图,与本文当事人无关)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年龄不断下降,引发社会上许多问题。也许有些人认为,只要两情相悦、没有违反对方意愿,就没有刑法上的「强制性交罪」问题。但法界人士提醒,刑法上仍有「两小无猜」条款,只要是未满18岁以下,不管是否自愿,都有刑责问题。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指出,我国立法者针对7岁以上未满14岁、以及14岁以上未满16岁等两个年龄层的未成年人,考量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心理生理上均难以担负因性行为而生的后续责任,认为此二年龄层的人对于性行为欠缺同意能力,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伤害,特别规定纵未违反未成年人意愿而与之为性行为仍有刑责(至于未满7岁的未成年人因无意思能力,实务上认应论以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之加重违反意愿性交罪)。

因之,对此二年龄层者为性交行为者,就等于刑法上「强制性交罪」的行为人,予以处罚。按「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7条及227条之1定有明文后者俗称「两小无猜」条款。

协会强调,立法者虽另考量行为人为18岁以下(本身为少年)时,可减轻或免除其刑,但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为人仍须依少年事件处理法进入调查审理程序,留下司法纪录,甚至有可能经少年法院移送检察官而面对刑责。也就是发生性行为的对象不论男女,只要年纪为该受保护的年龄层范围,纵使在发生性行为前已征得对方同意,都已经触犯法律

协会进一步呼吁,现今资讯开放的社会,不论电视电脑,甚至是捷运车厢内,充满意淫及性暗示的手游广告不停的刺激我们视觉,而同侪甚至父母追剧剧情中鼓吹恋情美好、未婚生子等的浪漫爱情剧等,经由传播媒体影响,「性」在社会上似乎不再是禁忌话题,但大量资讯冲击下,青少年却没有正确的性知识,反而因好奇、寻求同侪的认同,甚至为了追逐爱情渴望被爱而发生性行为。尤其是连续假期将至,青少年与同侪出游机会增加,相对的触法机会,也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