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爱不分性别!两情相悦关旁人何事

同志婚姻人权平等的议题,如果我是同性恋,如果我没有侵犯你,如果我们两情相悦,为什么我们不能爱其所爱?(图/视觉中国CFP)

合一选举及公投在即,同性婚姻之议题再被热炒。关于现行法限制同性婚姻自由涉及违宪问题,早在2017年5月24日司法大法官释字第748号即作出解释认定,「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于此范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意旨有违」。在此前提下,释宪者要求立法者,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相关法律修正或制定。

本解释前卫之处在于,少见的针对法律违宪现况提出立即性的救济与补充之道,其明文:「逾期未完成相关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别二人为成立上开永久结合关系,得依上开婚姻章规定,持二人以上证人签名之书面,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说,依大法官解释,在我国同性恋者得依民法婚姻章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从立法技术及执行面而言,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没有什么窒碍难行的问题。

法务部于2015年曾委托国家发展委员会进行同性婚姻调查,71%的民众赞同同志婚姻合法化;反对的29%中,过半数天主教徒,尤其是「护家盟」(守护幸福家庭行动联盟之简称),更声明同性婚姻会冲击人类文明,「同志婚姻意识形态的灌输,将会冲击传统伦理,对于家庭结构的崩解,违背了人伦道德。」同志婚姻是人权平等的议题,如果我是同性恋,如果我没有侵犯你,如果我们两情相悦,为什么我们不能爱其所爱?你不算侵犯或干扰我吗?

从国际立法实务以观,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以欧美地区为主,已超过20个;反对者诸如伊朗、伊拉克和沙乌地阿拉伯等地区的伊斯兰教国家倾向反对同性恋,并且多采取较激烈的手段,甚至可能对同性恋者处以死刑;不干涉主义者,如:韩国、中国,而我国与日本则正努力推动立法以合法化之。

从上可见,不认同同性婚姻主要来自于宗教信仰,但我国宪法第7条及第13条明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以及任何宗教信仰者之人权,亦一律平等。在我国宪法保障宗教自由与平等的基本人权下,又如何以宗教为名而为差别待遇呢?要求禁止同性婚姻者,是否也是另一种意识型态威权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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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组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