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释字778号】医药分业制度的省思
▲医药分业下,医师开药将遭裁罚,对此,大法官作出释字778号解释,认为医师紧急开药规定过于严苛而违宪。(图/pixabay)
一位毛姓妇产科医师因诊疗子官炎症(骨盆腔发炎)并出血,遭检举无药师却要求病人书立紧急调剂请求书而亲自施打针剂并给药,违反现行《药事法》第102条第2项规定(下称系争规定一),并遭台北市卫生局检查后予以裁罚3万元罚锾。毛姓医师最后声请大法官释宪,司法院大法官于6月17日作成释字第778号解释。
释字第778号解释第一段首揭系争规定一尚无违宪,惟第二段认其子法及函释(下称系争规定二及系争函)违宪。综观释字第778号解释文、理由书及相关意见书,依笔者之见,在系争法令函释规定及100年4月12日FDA函释(药字第1000017608号),现行医药分业立法政策,难谓无违宪之可议。
就实务运作而言,现行医药分业立法政策之法源依据即为系争规定一,其中,医师的医疗急迫调剂权被操作成必须「立即」使用药品,即须「当场施与针剂或口服药剂」,正诚如罗昌发大法官于释字778号协同意见书内所谓「将医师本来就有的部分工作权(调剂权)予以限制或剥夺」!
本号解释宣告系争规定二及系争函违宪理由(第12段),主要是参照卫生福利部108年2月12日卫授食字第1079039725号复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函,认为主管机关亦自认:「病人有医疗急迫情形时,除须『立即』、『当场』使用药品外,如于其可取得药师调剂药品服务前,仍须接续服用药品始能避免危害其生命身体健康者,医师得另外给予备用药品」,进而其理由书演绎推论:「系争规定二及系争函,一律将医疗急迫情形限于医师为急迫医疗处置,须立即使用药品、当场施与针剂或口服药剂之情况,过度限缩系争规定一所称『医疗急迫情形』之意义,均为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抵触母法为因应紧急医疗需要及保障病人整体权益之意旨,逾越母法之规定,与宪法第23条法律保留原则之意旨不符。」
然而,系争规定一所称「医疗急迫情形」如何被解读为「因应紧急医疗需要及保障病人整体权益」?诚如该理由书第14段所指明:「系争规定一旨在实施医药分业政策。……在未变更此项政策之前,有关机关应本于系争规定一之立法意旨,尽速贯彻社区药局之可近性与方便性,以保障民众得及时取得药师调剂药品服务之权益。」从系争规定一实施以来(民国86年3月1日起),二十多年来,有关机关究竟施行哪些措施,借以贯彻社区药局之可近性与方便性,以保障民众及时取得药师调剂药品服务之权益?像在药局一般营业时间外,病患如何及时获得调剂服务?又例如行动不便的病患呢?现行医药分业政策下,民众的医药服务是否确实符合可近性与方便性,主导此政策执行的卫福部食药署应当修法,以保障民众的医药服务相关权益。
释字第778号解释引导出以病人自主权为核心的医药分业政策省思,诚如罗昌发大法官于协同意见书所指出「在确保医疗品质之前提下,应使病患有相当程度自主权」,而医药分业调剂权的分配是否应如此向药师倾斜,抑或应适度的扩大医师的调剂权,使医师在药局一般营业时间外而无法使病患及时由药局获得调剂服务,以及病患基于方便性而主动要求由医师为其调剂之情形下,亦得以行使调剂权,值得深思。
好文推荐
●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杯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组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